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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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程质量验收

8.2.1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验收签证。

8.2.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明确监理等相关单位质检人员的质量验收职责范围; 

    2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各级质检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一致的有效资格证书;

    3  检验批项目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8.2.3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中所有检验项目应经全部检查验收,并且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且应具有准确齐全的设备、材料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试验和签证记录;

    2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应准确齐全;

    3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应准确齐全;

    4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8.2.4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在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质量验收;

    2  分部工程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3  单位工程应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8.2.5  工程施工所涉及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有专项检查记录或签证。

8.2.6  所有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8.2.7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质检人员通过目测、检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并应根据检验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独立验收签证。

8.2.8  各方质检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及制造技术文件中的要求执行,当制造厂家要求不明确或无要求时,应按本规范执行。

8.2.9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1  工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

    2  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3  设计单位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未提供实测数据; 

    4  质量验收文件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

8.2.10  当工程施工质量出现不符合项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未进行返工或返修的不合格检验项目应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对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验收结果”栏内注明,其书面报告应附在该验收表后。

8.2.11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  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文件;

    2  原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及现场复检报告;

    3  基础沉降观测报告;

    4  施工检验试验报告、测试报告;

    5  涉及工程施工内容的各类施工记录;

    6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资料及签证;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签证;

    8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专项工程验收记录或签证;

    9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1  工程竣工报告;

    12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移交签证;

    1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管理资料;

    14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

    15  其他文件和记录。

8.2.12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技术文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编制、收集,并应按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的相关标准分类整理、分卷编目,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审核归档。

条文说明

8.2.1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办理验收签证。

8.2.2、8.2.3  这两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规定了质检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有明晰的职责范围,以强化验收,界定责任。

8.2.4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2010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流程以及验收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时的组织及实施单位。

8.2.5  本条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的检查规定了“应有专项记录或签证”,做到有据可查。

8.2.6  隐蔽工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控项目,本条规定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签证验收并形成记录文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2.9  本条作出了现场不进行验收的四个方面规定,主要是从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重要程度和工程可追溯性方面考虑。

8.2.10  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可能要出现不符合项,本条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出现不符合时应进行的处理,分施工质量原因和设备制造原因两个方面进行了描述,对不符合的处理方法以及处理后应进行的验收程序和所形成文件进行了规定。

8.2.11  本条提出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验收应提供的工程施工文件,列出了主要施工文件的名录,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

8.2.12  本条是对联合循环燃气轮机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提出的要求。施工技术资料应正确、真实地记录施工过程并具有可追溯性,因此强调及时编制、及时收集,与现场施工过程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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