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6 体育建筑

16.0.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体育赛事业务信息化的需求;
    2 应具备体育赛事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环境设施的基础保障;
    3 应满足体育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6.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1的有关规定。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6.0.2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6.0.2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6.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体育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6.0.4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各类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
16.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应用功能对通信的需求,并应为观众、运动员、体育赛事主办者、新闻媒体等提供便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务。
16.0.6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体育赛事组委会、新闻媒体和场馆运营管理者等提供安全、有效的信息服务;
    2 应满足体育建筑内信息通信的要求;
    3 应兼顾场(馆)赛事期间使用和场(馆)赛后多功能应用的需求,并为场(馆)信息系统的发展创造条件。
16.0.7 有线电视系统应为体育赛事功能的电视转播、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赛事统计等应用系统预留互联接口。
16.0.8 公共广播系统应在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外的公共区域和工作区等区域配置,宜与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的赛事扩声系统互相独立配置,公共广播系统与赛事扩声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并可在需要时实现同步播音。
16.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活动功能分区的需要。
16.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相适应。

条文说明
16.0.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充分兼顾体育建筑赛后的多功能使用和满足体育建筑运营发展,因此,在满足体育竞赛业务信息化应用和体育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同时,应具备其他多功能使用环境设施的基础保障。
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6.0.2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根据体育建筑设计等级及设计标准,选配相关的智能化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 的规定及设计标准,体育建筑可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特级:举办国际级综合赛事;甲级: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赛事;乙级: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赛事;丙级: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赛事。
16.0.8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功能分区、防火分区、赛事信息广播控制、应急广播控制和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输出分路。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功能、规模、形状和混响时间要求等,合理布置扬声器,确保竞赛内场、观众席的音响效果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16.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结合体育场(馆)赛事期间功能分区,对于高大空间的竞赛、训练场(馆)、新闻发布厅等不同的空间特点,选用不同的、行之有效的火灾探测方式,确保其安全可靠性。系统应采取声光报警方式。
16.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配置安防信息综合管理、安防专用通信、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和电子巡查管理等系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