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17 商店建筑
17.0.1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商店业务经营及服务的需求;
2 应满足商业经营及服务质量的需求;
3 应满足商店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7.0.2的规定配置。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7.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7.0.4 信息接入系统宜将各类公共通信网引入建筑内。
17.0.5 公共活动区域和供顾客体闲场所等处宜配置宽带无线接入网。
17.0.6 宜按商业经营模式和管理的需求配置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17.0.7 经营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宜独立设置。
17.0.8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商业经营和顾客的收视需求。
17.0.9 餐厅、咖啡茶座等公共活动区域宜配置具有独立音源和控制装置的背景音乐系统。
17.0.10 公共区域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大厅及公共场所宜配置信息查询导引显示终端。
1 应适应商店业务经营及服务的需求;
2 应满足商业经营及服务质量的需求;
3 应满足商店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7.0.2的规定配置。
表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7.0.2
续表17.0.2
17.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7.0.4 信息接入系统宜将各类公共通信网引入建筑内。
17.0.5 公共活动区域和供顾客体闲场所等处宜配置宽带无线接入网。
17.0.6 宜按商业经营模式和管理的需求配置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17.0.7 经营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宜独立设置。
17.0.8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商业经营和顾客的收视需求。
17.0.9 餐厅、咖啡茶座等公共活动区域宜配置具有独立音源和控制装置的背景音乐系统。
17.0.10 公共区域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大厅及公共场所宜配置信息查询导引显示终端。
条文说明
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7.0.2 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根据商店建筑设计分类及设计标准,选配相关的智能化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的规定及设计标准,可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其中百货店、购物中心,大型: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中型:建筑面积为3000m2~15000m2时;小型: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本标准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示范案例作出智能化配置选项表。其他超级市场、菜市场、专业店均可对应分类参照施行。
17.0.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在商店建筑内总服务台、办公管理区域和各商业经营席位宜配置内线电话和直线电话,在公共区域的适当部位应配置公用直线和内线电话及无障碍电话。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根据商店建筑设计分类及设计标准,选配相关的智能化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的规定及设计标准,可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其中百货店、购物中心,大型: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中型:建筑面积为3000m2~15000m2时;小型: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本标准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示范案例作出智能化配置选项表。其他超级市场、菜市场、专业店均可对应分类参照施行。
17.0.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在商店建筑内总服务台、办公管理区域和各商业经营席位宜配置内线电话和直线电话,在公共区域的适当部位应配置公用直线和内线电话及无障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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