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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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用工业建筑

18.0.1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实现安全、节能、环保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需求;
    2 应向生产组织、业务管理等提供保障业务信息化流程所需的基础条件;
    3 应实施对通用要求能源供给、作业环境支撑设施的智能化监控及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
18.0.2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8.0.2的规定配置。
表18.0.2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8.0.2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8.0.2
续表18.0.2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8.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生产及管理的信息化应用要求。
18.0.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根据实际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实现对各智能化子系统的协同控制和对设施资源的综合管理。
18.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满足生产指挥调度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18.0.6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可靠传输的要求,并应根据工位布局、现场环境条件等特点,选择配置网络设备、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
18.0.7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生产车间环境噪声、面积、空间高度等选择扬声器的类型、功率,满足扩声效果。
18.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对生产、办公、生活所需的各种电源、热源、水源、气(汽)源等能源供应系统的监控和管理要求;
    2 应满足能源供应品质和节能要求;
    3 应满足对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和照明等建筑基础环境的监控和管理要求;
    4 应满足生产环境、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的环境控制与运行可靠性要求;
    5 对生产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处理等环境保护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应满足三废排放指标控制要求。
18.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通用工业生产区域人流和物流的受控范围和防护级别的要求。
18.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生产厂房面积大、空间和结构复杂性等特点,采取合适的火灾探测方式及有效的灭火措施。
18.0.11 机房工程宜包括生产设备控制管理机房租企业网络及综合管理中心机房等。
 
条文说明
18.0.2 本章对满足通用工业建筑的通用性生产业务运营需要的智能化系统建设做出规定,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8.0.2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确保生产所需的各种能源供应的品质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及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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