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GB 5060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06—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七月十五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管线、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会议系统、广播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防雷与接地和机房工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通州市新金路34号,邮政编码:226300,电话:0513—86529132;传真:0513—8651294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通州建总智能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大学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瞿启忠 范同顺 洪 波 董玉安 徐珍喜 颜凌云 陈 曦 丁春颖 苗 地 陈嘉伟 杨志荣 关小敏 顾克明 阚志勇 王宇宏 李翠萍 皮尤新 张新明 李 华 袁绍斌 朱景明 苏 玮 邹超群 赵晓波 李 辉 张 邻 瞿宏程
费学均 史 毅 张 琪 张进荣 张 兵 崔春明 庞 晖 张建新 王大伟 李 晶 封其华 王旭昕 曹 伟 杨晓军 刘广波
主要审查人:许溶烈 徐正忠 郭维钧 曹 阳 陈志新 陈建利 成 军 毛剑瑛 陆德宝 瞿二澜 杨柱石
制定说明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15日以668号公告批准发布。
2008年6月,住房和城建设部发布《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确定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通州建总智能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大学、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织下,历时两年从起草本规范第1~3稿、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送至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形成送审稿。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下,聘请业内专家对本规范进行审议。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编写组成员对本规范再度进行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最后完成报批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