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8 防火与蓄油设施

3.8.1  户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户内电缆应根据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3.8.2  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净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储油池两侧各1000mm。

表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3.8.4  户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kg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时,应将油排至安全处所,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2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储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

    3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储油池时,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8.6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

3.8.7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非油绝缘的电气设备。
 

条文说明

 

3.8.3  以往变电所设计中,两台油量均超过2500kg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隔墙的防火净距规定为不小于10m,这未能反映变压器容量及电压等级区别。现行国家标准《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已作了修改,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3.8.5  为避免环境污染,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不得让废油随雨水流出影响环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