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发生炉煤气站(以下简称煤气站)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的煤气站及其煤气管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及其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 煤气站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1.0.4 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5 煤气站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煤气站及其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和重要性,明确设计时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各项方针政策;设计中要对安全设施周密考虑,保证安全生产,做到安全可靠;要认真合理的节约能源,提高设计质量,使其能在日常生产中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要重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以保障人民身体的健康。
1.0.2 本条说明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以煤为气化原料、在常压下鼓风的固定床气化的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
水煤气站也是采用固定床的煤气发生炉,也有一段水煤气发生炉和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之分,但生产的均是水煤气,其工艺生产方法及煤气的性质均与发生炉煤气有所不同,故本条作出“不适用”的规定。
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故作出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