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场地及临建工程
4.3.1 施工场地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地形特点、水源、电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分期安排。
4.3.2 场地和临建工程布置应避免受到洪水、泥石流、坍塌、滑坡等自然灾害破坏。
4.3.3 施工场地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道路;
2 辅助设施的位置及大型机具设备的组装和检修场地;
3 混凝土拌和站(场)、预制场及砂、石等料场;
4 场内临时排水系统;
5 渣场;
6 构件加工厂;
7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4.3.4 临建工程施工应保证结构使用质量和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道路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要求;
2 变压器布置、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3 各种房屋按其使用性质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消防规定;
4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5 临建工程及场地布置应采取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4.3.5 弃渣场应按设计维护和防护结构施工,进行复垦或绿化。
4.3.1 场地安排应事先进行合理的规划,做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规范,避免相互干扰,并做到文明施工。
4.3.2 本条强调场地和临建工程不得布置于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4.3.4 国家对爆破器材管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应遵守其规定;油库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3.5 弃渣场的布置应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施工,满足工程弃渣的需要,做好渣场的挡护、排水、绿化等附属工程,避免水土流失和渣堆失稳,不得出现因弃渣不当造成河道淤积、农田被毁,甚至滑坡等危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