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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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程等级划分

3.1.1  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和《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

3.1.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引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2确定。

3.1.3  提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3.1.3确定。当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较高确定。

3.1.4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应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3.1.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沟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设计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较高确定。

3.1.6  灌溉与排水渠沟上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6确定。

3.1.7  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不应低于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相关建筑物净空的规定。

3.1.8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他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3.1.9  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联合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其中最高建筑物级别确定。兼有供水、发电等多种用途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不同用途对应的最高级别确定。

3.1.10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的高填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

条文说明

3.1.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是保证引水枢纽工程安全的重要指标,设计流量是直接反映引水枢纽工程规模的指标值。因此引水枢纽工程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等。本标准表3.1.2所列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是根据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安徽、新疆、四川等9省区提供的93座已建引水枢纽工程设计资料经统计概化出来的。按本标准表3.1.2所列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和本标准表3.1.4规定的级别划分方法,重新划定93座已建引水枢纽工程的等级,并与原设计采用的等级相比较,符合率达60.2%。同时,本标准表3.1.2所列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与本标准表3.1.3中按单站装机流量规定的提水枢纽分等指标值是一致的,即当引水枢纽工程的设计流量与提水枢纽工程的单站装机流量相同时,前者与后者的工程等级是相同的。

    与拦河闸联合布置的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应根据过闸流量确定。

3.1.3  提水枢纽工程等级是保证提水枢纽工程安全的重要指标,泵站装机流量或装机功率是直接反映工程规模的两项主要指标。因此,提水枢纽工程应根据泵站的装机流量和装机功率的大小进行分等。低扬程提水枢纽工程一般按泵站装机流量的大小分等,高扬程提水枢纽工程一般按泵站装机功率的大小分等。由于泵站设计取用的防洪或挡潮标准挡水部位顶部安全超高值和各种安全系数允许值,一般只与单个泵站的设计级别和运用条件有关,故作为提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的装机流量或装机功率应为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本标准表3.1.3所列提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中泵站工程分等指标值是一致的。

3.1.5  灌溉渠道与排水沟道级别是保证渠、沟工程安全的重要指标。灌溉或排水流量是直接反映灌排渠沟建筑物规模的指标值。因此,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应分别按灌溉设计流量或排水设计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由于灌排渠沟的重要性较低于渠首引水枢纽工程,且多属土石方工程,遭受损坏后又较易修复,因此,本标准表3.1.5所列灌排渠沟分级指标值比相应等级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大。

3.1.6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级别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指标,设计流量是直接反映渠系建筑物规模的主要指标值。因此渠系建筑物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由于渠系建筑物分布在灌区内部,其重要性一般均低于渠首引水枢纽工程,但与灌排渠沟工程的重要性是相同的,因此本标准表3.1.6所列渠系建筑物分级指标值亦比相应等级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大。

3.1.7  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级别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指标。渠系建筑物与铁路或公路工程分级指标的形式、内容互不相同,二者从指标值上难以比较,本条强调应按相交工程中最重要工程的工程级别和特殊要求为准的原则确定。

3.1.8  堤防上修建的渠系建筑物级别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指标。堤防工程级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规定确定。堤防上修建的渠系建筑物与堤防同时起挡水作用,不能因渠系建筑物失事导致堤防破坏而造成损失,故规定渠系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级别。

3.1.9  联合布置渠系建筑物,只有按其中的最高级别确定其工程级别才能有效地保证共同安全。对于多用途的渠系建筑物,则应按不同行业规定的级别最高者确定。

3.1.10  “高填方”一般是指堤坡高度在15m以上的填方,“大跨度”一般是指40m以上的跨度,“高排架”一般是指高度在30m以上的排架,“高水头”一般是指50m以上的水头,“大落差”一般是指10m以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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