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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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灌溉标准

3.2.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3.2.2确定。

3.2.3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应少于30a:

    式中:p——灌溉设计保证率(%);

          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计算总年数(a)。

3.2.4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灌溉水利用系数;

          ηs——渠系水利用系数;

          ηf——田间水利用系数。

3.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区面积和灌溉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20000hm²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2  667hm²~20000hm²的灌区不应低于0.60;

    3  小于667hm²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4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料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0——渠道水利用系数;

          Qdj——渠道净流量(m³/s);

          Qd——渠道毛流量(m³/s)。

    2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L——渠道工作长度(km)。

    3  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可取自实测资料。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土渠渗水不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土壤透水性系数,可从表3.2.6-1查得;

          m——土壤透水性指数,可从表3.2.6-1查得。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受地下水顶托的单位长度渠道的渗水损失率(%/km);

          ε'——受地下水顶托的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2查得。

      3)衬砌渠道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0——衬砌渠道单位长度水量损失率(%/km);

          ε0——衬砌渠道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3查得。

3.2.7  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埋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2.8  灌区设计应采取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的措施,其设计值不应低于表3.2.8所列数值。

3.2.9  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10  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5。

条文说明

3.2.1、3.2.2  长期以来,我国灌溉工程均采用灌溉设计保证率进行设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故本标准仍推荐使用。本标准表3.2.2所列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根据我国灌溉工程实践经验,参照我国已颁布的有关设计规范、手册等拟定的。

    对于西北内陆干旱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宜选用较大值;对于设施农业的灌溉保证率也宜选用较大值;对于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本次修订结合现行行业标准《牧区草地灌溉与排水技术规范》SL 334,增加了牧草和林地的灌溉保证率。

3.2.5  根据节水灌溉要求,本次修订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增加了灌溉水利用系数的规定。

3.2.6  渠系水利用系数可用各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连乘求得。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无实测资料时,原规范采用公式(1)计算,即:

    本次修订由99版规范式(3.1.9-1)推导复核,该公式应为:

3.2.8  渠系水利用系数是反映灌区各级渠道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根据以往调查结果,20000hm²以上自流灌区未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55左右,而衬砌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大于此值;20000h以下自流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都在0.65以上,提水灌区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一般在0.68~0.88之间。本标准表3.2.8所规定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反映了全国各类灌区的平均水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渠系水利用系数值还将逐步提高,故表中数值为设计采用的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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