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水资源缺乏、尾矿库纵深不能满足湿式堆存要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尾矿干式堆存。
5.1.2 尾矿干式堆存应将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并应满足干式运输、堆积及碾压要求后再进行堆存。
5.1.3 干式堆存尾矿库平时库区表面不应积存雨水,汛期降雨时 库区积存的雨水应及时排出库外,排空时间不应超过72h。
5.1.4 排入库内的尾矿应整平、碾压堆存。
5.1.5 干式堆存尾矿库不得干、湿尾矿混排。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2 根据我国已建的多座干式尾矿库统计数据,采用压滤或过滤等设备进行固液分离后,全尾矿粒度较细者含水率在25%左右,全尾矿粒度较粗者含水率在10%左右。我国大多数全尾矿既不属于砂性土,也不属于黏性土。考虑到干式尾矿的多样性,不宜单纯用含水量、塑性指数或相对密度等指标分类,本规范仅以满足干式尾矿运输、堆积及碾压要求作为干堆尾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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