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5.2.1 尾矿脱水可经比较采用先浓缩后脱水或直接脱水工艺。当全尾矿颗粒较粗时,宜采用高频振动筛筛出符合堆存的尾矿,直接送至库内堆存,筛余部分再浓缩、脱水。浓缩设备的选择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进行。
5.2.2 脱水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的产量、性质、运输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设有备用。
5.2.3 脱水设备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选型的合理性。脱水设备宜选用板框压滤机和陶瓷过滤机或其他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框压滤机规格和台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2 陶瓷过滤机规格和台数的选择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分析陶瓷过滤板在生产中脱水能力衰减的影响。
5.2.4 严寒地区脱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也可加盖厂房并采暖。
5.2.3 板框压滤机的台数可按下列公式估算或通过试验确定:
式中:T——所需台数(台);
W——设计每天需压滤的干尾矿量(t);
Wy——单台每次压滤的干尾矿量(t);
S——单台压滤机每天的工作循环次数;
V——单台压滤机滤室容积(m3);
F——压滤机过滤面积(m2);
h——压滤机滤室厚度(mm);
β——过滤面积系数(滤室单面过滤取1,双面过滤取0.5);
γd——压滤后滤室中尾矿干密度(t/m3);
λ——压滤机利用系数(一般取0.9~0.95);
t——单台压滤机一个工作循环所需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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