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5.3.1 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可包括库尾、库前、库中及周边排矿方式,在库下游应设回水澄清池。各种干式尾矿排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尾排矿应采用由库区尾部(上游)向库区前部(下游)排放的方式。排矿时应自下而上分层碾压并设置台阶,台阶高度与 堆积坝最终外坡面设置的台阶高度一致,分层碾压顶面应保持1%~2%的坡度,坡向拦挡坝方向;
2 库前排矿应自拦挡坝前向库尾推进,应边堆放边碾压并修整边坡;
3 库中排矿应自库区中部向库尾和库前推进,应边堆放边碾压,并应在达到设计最终堆高时一次修整堆积坝外坡;
4 周边排矿应自库周向库中间推进,并应始终保持库周高、库中低,边堆放边碾压并修整边坡。
5.3.2 堆积坝最终外坡面每隔5m~10m高度应设一道台阶,并应在台阶上修建永久性纵、横向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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