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水幕系统供水
11.3.1 水幕供水管道应单独铺设,水管材质不得对水质造成污染,各供水区域管道上适当位置应安装总压力表、总流量表和总阀门。
11.3.2 每个水幕孔均应从主管路上独立分接,支注水管路上应配栓塞、流量表、压力表、调节阀、排水阀等设备。
11.3.3 监测孔、仪表孔等钻孔后应予以封堵,设计无要求时可不进行供水。
11.3.4 地面应设水幕供水水池,并应定期检查水的质量并进行清洗。
11.3.5 水幕注水压力不应小于施工前水幕所处位置的天然静水压力,可通过安装在供水管线上的压力调节阀来调节压力。
11.3.6 注水—回落试验完成后,应将供水管路与孔口栓塞相连接并开始供水。
11.3.7 注水压力和流量应每天至少检查记录一次,当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排除故障。
11.3.8 供水管道内的空气和沉淀物每周应至少排放1次。
11.3.9 区域水幕系统供水,应在相应主洞室顶层开挖完成后进行水幕有效性试验,试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3.10 水幕有效性试验后新增加的水幕钻孔,应进行局部有效性试验。
11.3.11 水幕巷道充水前,应调试水文地质、安全监测等设备、仪表。
11.3.12 在洞库封闭前,可通过全面水力试验测试洞库内的涌水量,对出水量较大的部位进行注浆堵水,全面水力试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3.13 在洞罐封闭后,应进行施工巷道内充水,当水位达到水幕巷道底板时,应拆除水幕巷道内所有的供水管道。
11.3.1 管路上的总分压力表与总流量表,用于核对支管路上分表,总阀门主要用于调节注水压力。
11.3.4 水幕注水应清洁并符合供水水质的相关要求。注水应是清洁的、与地下天然水相容的,固体含量应低于或等于天然地下水的含量,最多不得超过10mg/l,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细菌处理。
11.3.5 当天然静水压力大于洞库水封压力时,为保护地下水环境,供水压力宜以天然静水压力为界限。
11.3.13 如进行了全面水力试验,应打开水幕巷道封塞使其与施工巷道连通,使施工巷道注水可以进入水幕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