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 施工准备

1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1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应急指挥系统和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集成时,应对外提供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5. 1.1条的规定。

13.1.3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第2.2节的规定;

       2  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  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4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条文说明

 

13.1.2  由于智能建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都设置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这些系统都需要集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信号、联动信号等信息,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该提供通信接口和协议。一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提供信号,而不接收集成系统等的控制信息。

13.1.3  施工前应对各种设备、物资、材料严加核对。如送检产品不合格,则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