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质量控制
15.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的硬线连接和设备接口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10. 3.6条的规定;
2 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 通信接口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4 应根据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5 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功能。
15.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网络地址;
2 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 服务器、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4 服务器、工作站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5 应记录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设备的配置参数。
15.3.1 本条第4款规定了应对采集的子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15.3.2 本条规定了进行质量控制的一般项目。
3 本款规定了应将操作系统设置为自动安装更新的运行方式,以便及时修复系统漏洞,降低系统感染病毒或被攻击的风险。
5 本款规定了应对系统内的服务器、工作站和其他设备的配置参数进行记录。参数记录应符合表B.0.19的要求。详细的配置参数记录为使用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供方便,一旦出现问题也更容易定位错误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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