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系统调试
15.4.1 凋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应安装完成;
2 集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安装完成;
3 集成系统的图形界面、参数应配置完成。
15.4.2 网络参数配置完成后,集成系统和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之间应能相互连通。
15.4.3 系统调试过程中,要求不间断运行的软件应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15.4.4 应每天检查软件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日志,并应修改错误。
15.4.5 系统调试运行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修改错误:
1 应将集成系统采集的运行数据与实际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
2 应在集成系统的运行控制界面上进行操作,并与实际设备执行的动作进行对比;
3 应在集成系统使用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并与集成子系统的相应历史数据进行对比;
4 应查看集成系统的视频监控图像,并与实际摄像设备输出的图像进行对比。
15.4.6 数据核对完成后,应按照经会审批准的集成系统功能文件逐条进行功能测试。
15.4.7 功能测试完成后,应按照经会审批准的集成系统性能文件逐条进行性能测试。
15.4.8 调试过程中出现运行错误、系统功能或性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完整记录,并应修改错误和完善功能。
15.4.9 系统调试结束前应对所有问题报告进行处理,并应作记录。
15.4.5 本条规定了在集成系统正常运行后应进行数据核对。如发现集成系统界面上存在与子系统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不一致的数据或参数,应判定数据不一致出现的错误原因。如不一致错误系由集成系统内部造成的,则应对集成系统进行修改。如不一致错误是由于系统内部的错误或其通信接口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对子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对不一致的数据项进行重新核对,并再次填写数据核对表,直至数据的准确性达到了设计或验收
要求为止。
15.4.8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中发现运行错误或者发现功能、性能不满足要求时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报告,以便详细记录错误出现的情况,即可以避免解决时遗漏,又可以让系统开发人员在修改时有更多信息参考从而更快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