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设备安装
17.2.1 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雷接地等电位排安装完毕并引入机柜线槽和管线的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
2 活动地板支撑架应安装牢固,并应调平;
3 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宜为200mm~500mm;
4 地板线缆出口应配合计算机实际位置进行定位,出口应有线缆保护措施。
17.2.2 机房供配电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和配电箱安装支架的制作尺寸应与配电柜和配电箱的尺寸匹配,安装应牢固,并应可靠接地;
2 线槽、线管和线缆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3 灯具、开关和各种电气控制装置以及各种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开关和插座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开关位置应与灯位相对应;
2)同一房间,同一平面高度的插座面板应水平;
3)灯具的支架、吊架、固定点位置的确定应符合牢固安全、整齐美观的原则;
4)灯具、配电箱安装完毕后,每条支路进行绝缘摇测,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并应做好记录;
5)机房地板应满足电池组的符合承重要求;
4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和电池柜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固定;
2)各类线缆的接线应牢固,正确,并应作标识;
3)不间断电源电池组应接直流接地。
17.2.3 防雷与接地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4章和本规范第16章的规定。
17.2.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7章和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17.2.5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8章和本规范14章的规定。
17.2.6 空调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5章的规定。
17.2.7 给排水系统工程应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6章的规定。
17.2.8 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10章的规定。
17.2.9 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9章和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7.2.10 涉密网络机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