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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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总体布置

13.2.1  入渠排洪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分片分段和就近排洪的原则,合理布置引洪入渠口和排洪堰(闸)等建筑物;

    2  各渠段经引洪入渠口引入的洪水流量与渠道自身流量(或事先已泄空)之和应小于该渠段的加大流量;

    3  引洪入渠口宜设置在洪水集中通道处或排洪沟道末端,应减少其个数和对渠道功能的影响;

    4  排洪堰、闸的位置宜靠近洪水容泄区,场地应稳定。

13.2.2  引洪入渠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渠道的洪水不应严重污染、淤堵或破坏渠道。

    2  引洪入渠口应由设在渠堤外的沉沙池、进口段,渠顶过水段(过水路面或涵管),影响范围内的渠床防冲砌护段及必要的渠底消力池段组成。渠深较大时的引洪入渠口宜按陡坡设计。

    3  引洪入渠口不应改变渠道过水断面形状,不应影响渠道顺利通过加大流量,必要时宜局部抬高该渠段的渠顶高程。

13.2.3  溢洪侧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洪侧堰应平行于渠道水流方向,堰顶长度应满足渠道排泄入渠洪水总流量的要求。

    2  溢洪侧堰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且自身稳定的实用堰型,堰顶高程宜与渠道设计水位齐平,或采用在较低的堰顶上加设控制设施。

    3  溢洪侧堰下游侧应结合地形条件布置侧槽式或正向渐变收缩式集水道,以平稳的流态连接下游泄洪退水渠。

13.2.4  虹吸溢流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虹吸溢流堰应具有能自动启闭功能、对水位变化反应灵敏、泄洪能力大。虹吸溢流堰宜单独设置或作为安全保护措施加设在泄洪闸等建筑物侧旁。

    2  虹吸管进口应淹没于渠道设计水位以下,进口管顶部应设通气孔,泄洪堰顶不应低于渠道设计水位,下游堰面上宜设置水平状连续挑流低坎。

    3  各部位形状和尺寸应按压力流估算,也可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13.2.5  排洪闸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洪闸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夹角宜为60°~90°。

    2  排洪闸闸槛高程宜低于或等于渠底高程,闸孔总宽度应满足排泄控制渠段洪水要求,闸门顶高不应低于渠道加大水位。

    3  排洪闸宜结合渠道节制闸布置。

    4  有事故泄空要求的宜采用无渠道节制闸的潜没式排洪闸,即闸前渠底设有能容纳渠道加大流量的弯道式导流槽,槽末设带有胸墙的潜没式排洪闸。

13.2.6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洪水与渠道水面高差明显、洪水含沙量高、水质差、污染大的情况。

    2  当洪水位高于渠顶时应采用排洪渡槽(桥)跨越,洪水位低于渠顶时应采用渠下涵或倒虹吸管穿越渠道排洪。

    3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中心线宜与渠道中心线正交。

13.2.7  排洪渡槽(桥)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洪水频次少的北方地区,宜采用宽浅型排洪渡槽,兼顾枯水期日常交通(即排洪桥)。

    2  排洪渡槽(桥)在渠堤之外应设置收集引导洪水的堤、沟式进、出口和必要的出口消能防冲设施,不应降低渠顶高度或影响渠堤检修交通。

    3  槽(桥)身段宜采用较大纵坡,槽(桥)身梁底至渠道加大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0.5m。

    4  排洪渡槽(桥)的具体布置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和第16章的规定。

13.2.8  渠下排洪涵洞或排洪倒虹吸管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水面低于渠底时应设渠下排洪涵洞,洪水水面仅低于渠顶时应设倒虹吸管泄洪。

    2  排洪建筑物的长度不应小于渠床底部宽度,顶高不应影响渠道防渗设施,自身不应淤积堵塞。

    3  排洪涵洞宜兼顾日常交通,洞底不应积水。

    4  排洪倒虹吸管或排洪涵洞的设计流量和布置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

13.2.9  平交排洪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与渠道水面高程接近、水质适于灌溉且需互相补换水量的天然河(溪)道与渠道交叉时,宜设置平交排洪建筑物;

    2  平交排洪建筑物应由在河、渠交叉口四个方向中的一至四个方向水道上设置的节制闸和护岸组成,必要时宜增设专用排沙及通航设施;

    3  一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用于河溪水位略低于渠道水位时,应在交叉口下游侧的河溪上设闸壅高洪水补给渠道;

    4  两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应在交叉口下游侧的河溪和渠道上分别设闸壅水并控制入渠流量;

    5  三个方向或四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应能更灵活地调控水量。

13.2.10  排洪建筑物出口宜避开工业、村镇和企事业单位等重要设施,也可采取工程措施。

条文说明

13.2.1、3.2.2  入渠排洪建筑物的功能是将洪水安全地引入渠道,以便增加灌溉水源或利用渠道超高断面的过流能力输送洪水并将其由排洪建筑物泄入天然溪沟。

    (1)引洪入渠口宜结合地形或防洪设计分散、多处设置。应准确推算入渠洪水流量,确保引洪入渠口正常运行,使洪水安全通过。实际工程中常见因洪水超过设计流量以及施工弃渣改变了洪水流道位置等原因,导致毁坏入渠口,使洪水不能从设计的引洪入渠口顺利入渠的事故。含沙量大的引洪入渠口前应设置沉沙池,避免泥沙入渠。

    四川省等一些多雨地区的灌溉渠道,是唯一便利的泄洪通道。在灌溉季节遭遇洪水时宁肯停止灌溉,也要腾出渠道全力泄洪。

    (2)进入渠道的洪水流量应小于或等于渠道设计水位以上安全超高断面所具有的泄洪能力。

13.2.3  溢洪侧堰是最简单的开敞式渠堤溢洪建筑物,过堰水流方向与渠道水流方向垂直,其泄流能力主要由堰顶长度、高度和堰型决定。堰顶应与渠道设计水位齐平,溢流时,堰前最高水位允许达到渠道加大水位。应以组合洪峰流量和渠道设计流量的差值作为设计流量,其宣泄能力较小,宜作为渠道上的辅助泄洪建筑物。为了加大泄量,常采用降低堰顶,并加设自动翻板闸门、自溃式子股等措施。溢洪侧堰应设在稳定的场地和良好的地基上,堰后有完善的消能防冲设施和洪水出路,确保安全泄洪。

13.2.4  虹吸溢流堰是在渠堤上利用虹吸作用自动宣泄水量的泄洪建筑物,由设于渠顶的矩形过水断面虹吸管、驼峰状堰、通气孔和末端消力池组成。堰顶高程与渠道设计水位或加大水位齐平,虹吸管断面尺寸根据作用水头和要求泄量按有压流估算,一般不宜过小,以便进行检修。其特点是:在相同水头下,其有压流的泄量远大于溢洪侧堰无压流的泄量,或者是泄量相同时需要的水头及堰顶长度较小。虹吸管道进口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进口断面尺寸至少为堰顶断面的两倍以上,以避免带入空气、漂浮物和减少水头损失。在堰顶下游具有一定水头的堰面上设挑流低坎,将刚开始溢出的水流(尚未充满虹吸管的)成水帘状挑向对面管顶以封闭虹吸管,避免空气由管尾进入,促进形成有压流。虹吸溢流堰结构紧凑,能自行启闭,可作为单独的安全溢流设施,也可作为重要排洪闸的安全保险措施同时建设,实用效果好。

13.2.5  排洪闸泄量大并可很快泄空渠道水量,兼有排洪、排沙和事故退水功能,分开敞式和涵洞式两种。排洪闸底槛高程宜与渠道底齐平或降低,出口宜设置陡坡或跌水及消能防冲设施。与渠道节制闸联合布置的排洪闸,可加快泄洪、拉沙,便于管理。陕西省20世纪70年代开始采用一种在被泄渠道上不设节制闸的无渠闸式泄洪闸。其潜没式泄洪闸开启后,被泄渠道的水流全部进入闸前渠底凹槽后泄出,这种形式具有投资少、效果好等优点,可以推广。

    提高排洪闸自动运行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养护、提高遥控能力、允许从关闭的闸门顶部溢流和闸旁设置虹吸式溢洪堰都是实践证明可行的方法。排洪闸的设计流量应包括渠道设计流量和进入该渠段的洪水流量。

13.2.6~13.2.8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包括与渠道立体交叉的排洪渡槽(桥)、涵洞、倒虹吸管等渠系建筑物,用以将被渠道截断的天然溪沟洪水、收拢的坡面雨洪和洼地积水通过渠顶或渠下排走,避免洪水入渠。

    排洪渡槽(桥)的布置和设计方法与常规渡槽相同,所不同的是对水头损失和进、出口水流平顺条件要求不严格,故可以采用较大的纵坡,简化细部结构,必要时增设出口陡坡和消能防冲措施,以减小槽身段过水断面,节约投资。排洪渡槽(桥)不应阻断渠顶检修道路,渡槽两端过渠顶段应采用过水路面或埋设涵洞等形式,既满足渡槽过水,又保障渠顶道路畅通。排洪渡槽(桥)下部构造和净空应满足渠道运行要求,不影响渠道正常输水和渠堤道路畅通。北方地区的排洪渡槽每年泄洪次数有限,可以兼作农桥沟通日常交通,做到物尽其用。

    渠下倒虹吸管、渠下涵洞的设计要点:一是要防止其淤积堵塞,进口应设沉沙池,断面不应过小;二是对水头损失要求不高,可采用较大纵坡;三是应注重维护渠道各类设施安全,确保渠道和排洪建筑物共同安全正常运行。

    采用渠下涵洞泄洪时,有条件的宜兼作交通涵洞。

13.2.9  在湖北、湖南两省的平原、圩垸水网发达区,溪沟或河道的洪枯水量差别不大,含沙量较小,渠道与溪沟的水面高程接近,且水稻等农作物需水量较大。针对这些特点采用平交排洪建筑物可以使两相交水流在不同的时段内,根据需要或将河水引入渠道灌溉,或将渠道洪水泄向下游溪沟,同时满足了渠道和河道安全运行的需要。

    可将平交的河沟与渠道比拟为十字路口交叉的两条大街,把节制闸比拟为设于路口的红绿灯,就可充分体会到平交排洪建筑物之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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