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 一般规定

13.1.1 自动化控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厂技术及管理要求等基础条件,正确设计经济适用、互相协调的自动化系统。

13.1.2 自动化系统设计应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开放性和扩展能力的设备和系统。

13.1.3 自动化系统所控制的重要关键设备应采用UPS电源供电,其后备时间应能满足工作电源停电后应急处理的需要。

条文说明

13.1.1 工厂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是辅助生产环节,其功能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符合高效生产、安全生产的需要,控制应该围绕工艺进行;不同工厂可能会有不同的技术特点或管理要求,自动化系统应该满足特定化需求,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中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自动化系统的设计也应该考虑投入与产出效益的关系;全厂自动化系统应该统一考虑,协调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与分工。

13.1.2 设计的自动化系统应首先满足安全可靠的需要。由于自动化系统设备更新换代很快,多年来,各电气制造厂商不断的研制开发,加之大规模集成电路、微处理器等计算机技术及通信技术的发展,品种不断翻新,平均几年就更新换代一次。设计方案时,不必追求设备一定是最先进的,应该综合考虑先进性、经济性等因素,选用目前最可靠、应用最广泛的设备硬件才是合理的设计方向。在设计方案时,还应考虑到系统的开放性、后期增加工艺设备,或因与其他系统连接而需要的系统扩展。

13.1.3 自动化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