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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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供水系统

14.3.1 供水系统在满足工艺用水的条件下,应结合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及自然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4.3.2 各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宜由全厂统一处理并回收利用。

14.3.3 各循环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剩余压力。

14.3.4 间冷开式系统中旁滤水量可按补充水的悬浮物含量、空气中含尘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资料时可为循环水用量的5%~10%。

14.3.5 介质过滤器反洗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厂区排水管网,应处理后回收利用。

条文说明

14.3.3 炼钢厂房高度较高,设备布置在不同高度,供水系统设计时应注意高差的利用。采用全闭式系统可充分利用剩余压力,节约能源。

14.3.5 过滤器反洗排水中仅悬浮物含量较高,可将水中悬浮物去除后回收利用,即可降低新水消耗量,又可减少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水量或污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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