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20.3.1 炼钢工程环保设计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
20.3.2 炼钢工程的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以及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20.3.3 转炉煤气、含铁尘泥、钢渣等综合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 50405的有关规定。
20.3.4 炼钢工程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0.3.5 电炉应采用烟气急冷、活性炭吸附、高效除尘等方式减少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
20.3.6 改建、扩建工程的环保设施设计,应新、老工程统一规划、实施。
20.3.7 工程设计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进行优化完善。
20.3.1 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要求: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20.3.4 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要求: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因子)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因子)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则应符合国家或该地区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最终排放浓度和年排放量应符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意见的要求。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0.3.5 电炉炼钢应控制原料中的氯元素含量,烟气应采用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净化等技术,严格控制二噁英的产生和排放。
2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