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节能
21.0.1 炼钢工程节能设计应坚持能源消耗减量化原则,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副产煤气、余热余能、水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严格控制各工序能耗水平。
21.0.2 炼钢工程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的有关规定。
21.0.3 炼钢工程各工序能耗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和《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中相关限值要求。
21.0.4 转炉设备应大型化,提高转炉炼钢热效率;应采用高效供氧技术,降低氧气消耗;并应采用少渣炼钢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电炉设备应向炉容大型化,高功率、超高功率供电,海绵铁炼钢方向发展。
21.0.5 新建炼钢工程宜采用全连铸工艺,并应实现连铸坯热送热装。
21.0.6 炼钢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应采用物流顺畅、铁水及钢水倒运次数少和运输距离短,且缩短冶炼周期的工艺布置。
21.0.7 新建或改造炼钢车间应配套建设煤气回收、净化和利用系统,转炉煤气回收指标不应小于90Nm3/t(煤气热值不小于1800kcal/Nm3)。
21.0.8 转炉冶炼应加强节水节电,宜采用煤气干法除尘、水泵变频调速和转炉渣水淬利用浓盐水技术等。
21.0.9 炼钢工程应加强余热、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对高温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宜采用蓄热式钢包烘烤技术,对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
21.0.10 合理规划利用转炉余热锅炉(汽化冷却装置)制取的饱和蒸汽,应首先利用该饱和蒸汽用作真空处理,再根据其余工艺设备所需蒸汽参数,作过热处理,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置低压蒸汽发电。
21.0.11 铁水预处理工序、转炉冶炼工序、电炉冶炼工序和炉外精炼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介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1368的有关规定配置计量器具、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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