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压力机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热模锻压力机和通用机械压力机基础宜采用地坑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当生产和工艺不要求设地坑时,亦可采用大块式钢筋混凝土基础;螺旋压力机宜采用大块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7.1.2 压力机基础的自重,不宜小于压力机自重的1.1倍~1.5倍,对软弱地基可取压力机自重的1.5倍。在基础自重相同的条件下,宜增大基础的底面积、减小埋置深度。
7.1.3 当采用天然地基时,公称压力为10000kN及以上的热模锻压力机和通用机械压力机基础以及公称压力为6300kN及以上的螺旋压力机基础不宜设置在四类土层上;当必须设置在四类土地基上时,压力机基础宜采用人工地基。
7.1.4 公称压力小于12500kN的热模锻压力机和通用机械胀力机基础以及公称压力小于6300kN的螺旋压力机基础,当对振动无特殊要求时可不进行动力计算。
压力机包括热模锻压力机、通用机械压力机、液压压力机和螺旋压力机。本章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25000kN的热模锻压力机及公称压力不大于60000kN的通用机械压力机、液压压力机和螺旋压力机(以下简称压力机)基础的设计。近年来国内大、中型压力机和冲压设备日益增多,本章压力机基础设计方法较过去习惯方法也有较大变动(详见本标准第7.2.2条)。
压力机基础设计时,除了具备基本设计资料外,应要求压力机制造厂提供下列资料:①压力机立柱上下各部件的质量、立柱的质量及最重一套模具的质量;②压力机的质心位置、压力机绕通过其质心平行于主轴的转动惯量、主轴的高度;③压力机起动时,作用于主轴上的竖向扰力、水平向扰力和扰力矩的峰值、脉冲时间及其形式;④压力机立柱的截面、长度及其钢号,当立柱为变截面时,应分别给出各部分的截面和长度;当为装配型压力机时,尚应包括螺栓拉杆的截面、长度及其钢号;⑤压力机锻压阶段的竖向振动荷载,对螺旋压力机还应提供水平振动扭矩。
7.1.2 过去某些规定要求压力机基础自重不应小于压力机重量的1.0倍~1.2倍。但在实际工程中发现某厂一个20000kN压力机(西德奥姆科公司MP系列)的基础自重虽为压力机重量的1.43倍,但在调试时仍因振动位移过大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而被迫加固。因此,将上限改为1.5倍,并将下限也略予提高。实际上基础自重与压力机起动阶段的扰力、扰力矩,以及地基情况等有密切关系,很难用一个简单的系数与压力机自重联系起来。因此,本条规定基础自重不宜小于压力机重量的1.1倍~1.5倍。
在基础自重相同的条件下,力求增大基础底面积、减少埋置深度,主要是可以减小基础振动位移(特别是水平振动位移),防止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陷而导致机身倾斜、损坏导轨及传动机构;同时,埋置深度减小后将有利于防水,方便施工,对邻近厂房柱基埋置深度的影响也可小些。
7.1.4 由于本章计算和控制压力机基础振动位移的方法与过去习惯方法相比有较大改变,且对公称压力为12500kN~16000kN的热模锻压力机和通用机械压力机的基础尚缺乏足够的设计与使用经验,故对进行动力计算的压力机基础的范围作了更为严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