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破碎机基础
Ⅰ 一般规定
8.1.1 破碎机基础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大块式基础;
2 当机器底座位置较高时,宜采用墙式基础或框架式基础;
3 当多台破碎机设置在一起时,宜采用联合基础;
4 当采用天然地基不能满足承载力或沉降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5 当设置在稳定基岩上,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第A.0.1条规定时,可采用锚杆基础,锚杆基础设计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 当设置在楼层上或需减小振动影响时,宜采用隔振基础或采取隔振措施。
8.1.2 除岩石地基外,破碎机基础基组的平衡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扰力作用方向的基组固有频率应避免与干扰主频率产生共振。
Ⅱ 振动计算
8.1.3 破碎机基础的振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式基础可按大块式基础计算;
2 大块式基础的振动位移应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计算;
3 框架式基础顶板的竖向振动位移可不计算;水平扰力作用方向的横向水平振动位移,可按本标准公式(4.3.2-1)~公式(4.3.2-10)计算;水平扰力作用方向的纵向水平振动位移,可按本标准公式(4.3.3-1)~公式(4.3.3-10)计算;
4 联合基础振动控制点的振动位移,宜取各台机器在该点产生的振动位移计算值的平方和开方;
5 锚杆基础可不进行振动计算。
8.1.4 墙式基础和框架式基础的振动控制点,应取振动最大的顶板角点。
8.1.5 破碎机基底平均静压力计算时,除满足本标准第3.3.1条规定外,尚应计入破碎机基础作用于基底的振动荷载,振动荷载可取破碎机扰力的3倍~4倍,锤式及反击式宜取较大值。
Ⅲ 构造要求
8.1.6 墙式基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墙宜双向设置;
2)当不能双向设置时,宜平行于水平主扰力方向设置,墙厚不应小于400mm,高厚比不宜大于6;
3)当墙不能平行于水平主扰力方向设置,或平行于水平主扰力方向设置的墙同时承受垂直于墙的较大扰力时,墙厚不应小于500mm,高厚比不宜大于4;
4)单向设置的墙高度大于3m时,设备支座下及墙端宜设扶壁柱或暗柱,设备以下空间宜连成整体。
2 墙顶应设顶板,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板厚度不宜小于500mm和板跨的1/6,当需安装地脚螺栓时,应满足螺栓锚固长度要求;
2)顶板悬臂长度不宜大于1500mm,厚度不宜小于200mm,当支承辅机时,悬臂部分厚度不宜小于500mm,且应满足螺栓锚固长度要求;
3)顶板洞口边无墙时,应设边梁或暗梁。
3 墙底应设筏板基础,基础厚度不应小于600mm和墙厚,联合基础的厚度不应小于800mm;悬臂长度不应大于筏板厚度的2.5倍。
8.1.7 框架式基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宜双向设置;
2 破碎机应支承在框架柱顶和框架梁上;
3 框架顶节点宜加掖,当水平刚度不足时,宜双向设置柱间支撑。
8.1.8 破碎机基础与相邻建筑物基础的基底应持平并完全脱离,当局部重叠时,应设凹槽垫干砂或柔性材料隔离,基础四周宜设隔振沟。
Ⅰ 一般规定
本节适用于旋回式、圆锥式、颚式、锤式和反击式破碎机基础的设计,其他形式的破碎机亦可参照执行。随破碎物料的材质硬度、特性不同,破碎机种类、型式较多。本次,适用范围未修改,其他型式的破碎机,根据其工作特点,可按本标准执行。
破碎机基础设计,除了具备基本设计资料外,还应取得下列资料:①破碎机与驱动电机的相互位置关系及传动方式;②碾压料的质量及位置,进、出料口位置;③破碎机扰力的作用方向及作用位置。
8.1.1 原规范的基础型式,多年来行之有效,保留不变。框架式基础的水平向刚度小,低转速破碎机易激发共振,比较适合转速较高的破碎机采用。破碎机的振动较大,软弱土层,如松散砂、易散落粉土、局部软土和不均匀地基,在破碎机振动作用下,其基础易产生倾斜沉降,不可作为天然地基,需要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有的则需要采用桩基础,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锚杆基础经济合理,但对基岩质量有严格要求,采用时应满足适用条件。与静力基础不同,破碎机振动较大,锚杆基础做法应规范,严格控制设计、施工质量,确保在长期振动条件下基础的整体性。隔振基础或在机器支座处采取隔振措施,是近些年来普遍采用的减小振动影响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次修订作了补充。
8.1.2 本条要求破碎机基础的设计应计算基组的总重心位置及基础底面形心位置,满足本标准第3.2.3条规定;并应控制主要扰力作用方向的基组固有频率,避免与干扰主频率产生共振。
Ⅱ 振动计算
8.1.3 本条为振动计算规定,修改了联合基础的振动位移计算。破碎机振动较大时,基础设计宜计算扰力作用下的振动位移。墙式基础的墙,侧向刚度大,尤其是顺墙方向。接近于整体基础;垂直于墙方向,通过严格控制墙的高厚比和墙高,在较低激振频率时,也可接近于整体基础。因此,可按块体式基础作振动计算。但墙高不宜过大,墙底筏板基础的质量不宜太小,限于现有依据不足,难以列入标准,设计时应予注意,逐步积累经验。联合基础的振动位移计算做了修改,改为先按单台机器计算振动位移,然后再按平方和开方法,计算多台单机同时作用时振动控制点的振动位移总值。
8.1.4 本条明确了墙式基础和框架式基础的振动控制点位置。
8.1.5 本条规定了计算基底压应力时,取相当于3倍~4倍破碎机扰力作为等效重力静荷载,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折减,适当提高了破碎机基础的安全度标准。
Ⅲ 构造要求
8.1.6 本条对墙式基础的结构做出了详细规定。墙式基础的墙,双向设置最为合理,破碎机的机脚支承在墙上也受力最好,受到出料口位置限制,有的难以做到。支承破碎机的墙上顶板,往往需要开洞、留沟槽,设计需局部加强,尽量保持板的平面内刚度。有些破碎机、磨机,要求墙顶的支承位置很高,又是单向—字墙,尽管垂直于墙的方向理论上没有扰力,但由于墙太高、太柔,固有频率很低,破碎机、磨机运行时,极易激发垂直于墙方向的共振,致使振动很大,不得不停机加固。根据加强垂直于墙的方向刚度和强度要求概念,对高于3m的墙,即高度超过普通建筑一层时,要求墙端和设备支座下加扶壁柱或暗柱,设备以下空间连成整体的规定。墙很高时,设备重心位置高,墙下筏板质量也应加大,以免形成头重脚轻结构,对振动和抗震都不利。
8.1.7 本条对框架式基础的结构做出了规定,其余构造可按本标准第4.2.12条、第4.2.13条执行。框架式基础水平刚度小,水平向固有频率低,对高转速设备振动有利,但对转速低、频率低且频谱宽的破碎机十分不利。实际工程中,高而柔的框架应用较少,低而刚的框架应用较多。工程需要增加框架水平刚度,提高水平向固有频率,为避免与主频共振,可以在框架柱间加刚性支撑;难以避免与主频共振时,可以在框架柱间加阻尼支撑降低振动响应。
8.1.8 动力机器基础与建筑物基础贴近、重叠,在破碎机和磨机基础设计中很普遍,这些做法是实际工程设计中应用广泛、行之有效的,补充到标准中。破碎机、磨机基础振动对临近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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