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仓顶

6.1.1  仓上建筑的支点宜在仓壁处,不得在斜梁上。若荷载对称,支点也可在仓顶圆锥台上。较重的仓上建筑或重型设备,宜采用落地支架。

6.1.2  仓顶坡度宜为1:5~1:2,不应小于1:10;仓顶四周应设围栏,设备廊道、操作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6.1.3  测温电缆应吊挂于钢梁上,不得直接吊挂于仓顶板上。仓顶吊挂设施宜对称布置。

6.1.4  仓顶出檐不得小于100mm,且应设垂直滴水。其高度不应小于50mm。仓檐处仓顶板与仓壁板间应设密封条。有台风影响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倒灌。仓顶扳与檩条不得采用外露螺栓连接。

条文说明

6.1.1  最常见的仓上建筑为输送廊道,用于安装输送设备并有操作荷载。本条强调仓上建筑的支架要支搁在下张力环或上张力环上,使仓顶结构整体承受仓上部建筑的荷载,并应注意防止仓顶结构偏心受力。对于装有清理、计量等设备的仓上律筑,需用落地支架,独立承担仓上建筑的荷载。

6.1.2  仓顶、廊道和操作平台距地面高度较大,故取其栏杆高度不小于1200mm,给操作人员足够的安全感。

6.1.3  仓顶板为薄钢板,难以承担吊挂荷载。测温电缆可吊挂在加强的斜梁上,或做成吊挂支架,支架固定于两相邻的斜梁上。考虑到卸料时粮食对吊挂设施的作用力对仓顶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要求仓顶吊挂设施尽量对称布置。

6.1.4  根据对粮食钢板筒仓使用情况调查,仓顶板与斜梁采用外露螺栓连接时,极易在连接处出现锈蚀和渗水而影响筒仓安全储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