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11977-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卫生间的建筑模数应符合GB/T50100的规定。卫生间基本卫生洁具尺寸参见附录A,整体卫生间尺寸参见附录B。
5.1.2 住宅卫生间按不同卫生洁具组合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a)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0㎡,参见附录C中图C.1、图C.2;
    b)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参见附录C中图C.3;
    c)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0㎡,参见附录C中图C.4;
    d)单设便器的为1.10㎡,参见附录C中图C.5和图C.6;
    e)单设洗衣机的为1.10㎡,参见附录C中图C.7。
    注:卫生间中的通风道、管井等未计入使用面积。
5.1.3 无障碍卫生间按不同卫生洁具组合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坐便器、浴盆、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4.50㎡,参见附录C中图C.8;
    b)设坐便器、浴盆(二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3.50㎡;
    c)设坐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2.50㎡;
    d)单设坐便器,不应小于2.00㎡。
    注:卫生间中的通风道、管井等未计入使用面积。
5.1.4 整体卫生间最小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体卫生间有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50mm;无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30mm。
    b)整体卫生间的底部与楼地面之间不应小于150mm。
    c)整体卫生间的顶部与天棚底部不应小于250mm。
5.1.5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洁具应为节水器具。设施管线布置应方便卫生洁具的更换。管线综合设计示例参见附录D中图D.1和图D.2。
5.1.6 设施管线立管与表具布置在住宅套内时,宜与住宅卫生间共用管线区,参见附录C中图C.9和附录D中图D.3。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