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电气照明
7.6.1 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同一车间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照明;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时,应增设局部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有色金属冶炼厂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有关规定。
7.6.2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或生产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在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瞬时自动投入工作。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
7.6.3 车间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等光电特性指标,优先使用节能型光源。无特殊要求不应采用白炽灯。
7.6.4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具有寿命长、高效节能型光源的灯具。
2 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3 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的措施。
4 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5 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选择合适的灯具。
6 在振动、摆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有防振措施和保护网。
7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位置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8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7.6.5 生产车间内检修照明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电压:
1)正常环境应采用36V;
2)具有导电地面或高温、多尘、潮湿的场所,宜采用24V或12V;
3)工作场地狭窄且操作者接触大块金属面的场所,宜采用12V。
2 灯具的供电方式:
1)设置检修插座,由移动式照明变压器供电;
2)大型车间,必要时,应设固定式照明变压器及检修专用线路和插座。
7.6.6 烟囱航空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当地航空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排放有腐蚀性气体的烟囱障碍灯,应采用防腐蚀灯。为减少烟气对灯具的腐蚀,烟囱顶部的障碍灯装设在距烟囱顶部3m~5m处。
7.6.7 露天场所,巡视用照明回路宜由专用开关控制,灯具选用防水型。
7.6.8 车间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6.1 附录G所列冶炼厂各主要车间、工段和露天工作场所、道路等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修订而成的最低照明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照明设计的照度不应低于此标准。
7.6.2 在车间内有关场所装设应急照明,是为了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确保生产继续进行和人员的安全。可视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分别装设供生产操作继续进行的备用照明,供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安全照明和供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疏散照明。
7.6.3 选择光源,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比较,T5、T8型直管形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应是首选光源。
7.6.4 根据不同场所的环境特征,选择相应的灯具,是保证灯具使用安全和延长灯具的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既为车间正常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又减少了灯具的维护工作量。
7.6.5 对不同检修场地的检修电源电压作出规定和对检修照明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进行电气隔离,都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正常环境的检修照明电压采用36V,满足安全电压要求,且其照明灯具都是采用具有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防护措施的灯具;人体偶然触及24V及以下的带电部件时,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可自主摆脱电源,因此都是安全的。在狭窄且操作者接触大块金属面的场所采用12V,安全程度可进一步提高。
- 上一节:7.5 电测量仪表
- 下一节:7.7 建(构)筑物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