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7 建(构)筑物防雷

7.7.1  冶炼厂主要建(构)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建筑物;

        2)桶装汽油库、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站,桶装电石库、发生炉煤气站,以及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钢质封闭气罐。

    2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建筑物;

        2)氧气站;

        3)户外煤气洗涤设施;

        4)高度为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5)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重要建筑物。

7.7.2  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及接地体,应利用建筑物的金属屋面板、结构钢柱(钢筋)及基础钢筋。有困难时,可单独设置。潮湿、腐蚀性场所单独设置的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其材料的截面宜较正常环境至少加大一级规格选用,并应作防腐处理。

7.7.3  装设于冶炼厂主烟囱顶部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作,引下线可利用钢筋混凝土烟囱的主钢筋,但不得小于两根。

7.7.4  信息楼、调度楼、DCS系统中央控制室等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7.7.5  冶炼厂建筑物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7.1  企业自用的桶装汽油库和汽车加油站,一般贮存量不大,并在金属容器内存放,属于爆炸危险2区;汽油泵站亦只有不正常情况才会形成易燃性气体;桶装电石库只有当金属桶封盖不严,且周围空气湿度大时,才形成易燃气体,因此属于二类建筑物。

    发生炉煤气站主厂房的贮煤仓,当为封闭建筑且有煤气漏入时,属于爆炸危险2区。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均属于爆炸危险2区。因此,均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冶炼厂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列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7.7.2  潮湿腐蚀场所,其金属的腐蚀程度比正常环境下要快得多,本条规定是为了延长防雷装置的使用寿命,保证防雷保护安全可靠。

7.7.3  冶炼厂的主烟囱排放的烟气中含有腐蚀性气体,使安装在烟囱顶部的金属构件极易受到腐蚀。因为主烟囱一般比较高,防雷接闪器更换困难,所以制作材料应选用不锈钢、镍铬合金或镀钛铜材等耐腐蚀材料,增加抗腐能力延长使用寿命。

7.7.4  信息楼、调度楼及DCS系统中央控制室内,安装有大量的电子设备,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对电子设备造成损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