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涂装工程
16.4.1 井内金属结构件及套管、内管表面防腐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6.4.2 构件除锈应采用喷砂方式,除锈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Sa2.5级。
16.4.3 喷砂前应进行表面检查,对油污、焊接飞溅、切割毛刺、临时焊点等进行处理,对有明显加工缺陷的构件应作记录,并应返修处理。喷砂除锈后,应对凹槽、角缝等易残存砂尘处进行清扫,并应对构件进行标识的保护和转移。
16.4.4 喷砂作业宜在喷砂房内进行,喷砂房应设通风除尘设施,满足作业人员健康及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16.4.5 涂装作业房内应设除湿及温控设施,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5℃之间;
2 相对湿度应小于70%;
3 空气应清洁,无烟气、灰尘及水汽。
16.4.6 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
16.4.7 漆料配比、上下涂层间隔时间及涂层单层厚度应根据所采用油漆品种性能参数及施工工艺确定。
16.4.8 涂层数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允许偏差应为0~15μm,每道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μm。对于尖端、棱角等难以保证厚度的部位,应先局部喷涂,再进行整体喷涂。
16.4.9 涂装完成后,应进行漆膜附着力试验。在抽检范围内,涂层完整程度应大于70%。
16.4.10 涂装件应进行外观检查,漆膜应光滑均匀,无漏涂、脱皮、透锈、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缺陷。
16.4.1 水封洞库的竖井内为达到水封条件,施工后封塞以上充满水。封塞以上处于潮湿、水气包围环境中,在竖井中的金属结构及套管、内管的表面要求高质量的防腐施工以满足湿润环境及水下环境条件工作要求,延长竖井中管道及设备的使用年限。
16.4.3 本条规定对构件严格检查,不应有油污等,对有缺陷的构件应修补并记录,经处理后才能进行喷砂除锈。对有标识的构件,应保护好标识,按标识进行施工。
16.4.4 本条规定喷砂作业场所应通风、除尘,注意对工作人员身体及施工环境的保护。
16.4.5 本条规定了涂装作业的环境、温度及湿度要求。喷漆房宜设置除湿及干燥设施,保证喷涂施工的质量。
16.4.6 本规定喷涂金属表面应充分干燥,不能在金属表面有凝露,否则影响施工质量。
16.4.7~16.4.10 这四条对涂装的质量做了规定,在涂装时应按规定进行。
- 上一节:16.3 竖井钢结构制作安装
- 下一节:16.5 锚板、套管支撑和竖井底部缸体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