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5.13 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
5.13.1 功能性要求
5.13.1.1 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应具有消防用水和其他液体灭火剂的供给、传送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泵、消防泵组、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接口、消防吸水管、分水器、集水器等产品。
5.13.1.2 消防泵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无动力消防泵产品的结构要求、材料要求、外观要求、主要技术参数、引水装置(适用时)、泡沫比例混合系统以及其他部件(适用时)和连续运转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b)泡沫比例混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部件应能使用系统规定种类的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泡沫液。系统若有储气瓶,当储气瓶为钢质无缝气瓶时,其设计、制造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当储气瓶为钢制压力容器时,其设计、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储气瓶应按GB 150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在储气瓶上应安装标牌来指示本次测试日期以及下次测试的日期。储气瓶应安装安全阀和排放阀。安全阀应符合JB/T 6441的规定。安全阀和排放阀的排气口不应朝向操作人员或引起地面灰尘飞扬。当泡沫罐内泡沫用完时,泡沫系统应有声、光报警提醒操作人员及时关闭压缩空气阀,系统若有泡沫泵应自动关闭泡沫泵。系统应有无泡沫保护,当空气与水混合1min泡沫液仍未加入水中,系统应能切断空气与水混合并发出声、光报警。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出口管路上应采用防倒流的装置或结构。必要时,系统须配置限压阀,限压阀的动作压力不大于压缩空气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0%。
5.13.1.3 消防泵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选用的泵均应经过型式检验,并符合GB 6245-2006的规定。消防泵组所选用的原动机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结构要求、主要技术参数、连续运转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要求。
c)采用联轴器的消防泵组产品,其联轴器应符合GB 6245-2006中9.6的规定。
d)具有控制柜或控制单元的消防泵产品,其柜体应端正,无明显的歪斜翘曲等现象。控制柜表面应平整,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面板上的按钮、开关及仪表应易于操作且有功能标志;所采用的元件应符合GB 6245-2006中9.7.8的规定。
e)机动便携式消防泵组(机动消防浮艇泵组除外)应在横向、纵向倾斜25°的条件下,在额定工况下,各连续运转1h,泵组应工作正常。
5.13.1.4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栓体应可相对于与进水管路连接的底座水平360°旋转;
b)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应能实现降低栓后出口压力;
c)旋转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应具有旋转型室内消火栓和减压型室内消火栓的功能;
d)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应能实现使出水口压力自动保持稳定;
e)旋转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应具有旋转型室内消火栓和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的功能。
5.13.1.5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其吸水管出水口和水带出水口应选择规格尺寸与之相匹配的消防接口;
b)开启高度应满足GB 4452的规定。
5.13.1.6 消防水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最小过流口径的面积不应小于进水口过流面积的90%;
b)启闭操纵应快速灵活,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60º;主控水阀应与排放余水装置启闭实现互锁;出水口应能手动摆动,摆动角度不应小于270º。
5.13.1.7 气压给水装置包括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其功能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容器的设计依据容器类别应分别符合GB 5099、GB 5100、GB 150等标准。应能耐所充装介质的腐蚀。若选用成品容器,需用的容器应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或检验的,且在正常使用的周期内。
b)阀门应有避免机械的、化学的或其他的伤害的措施。在严重易腐蚀的环境中可以使用特殊的防腐材料及涂层。设备应设置双路环形进水管道,两条进水管道进水端应安装闸阀,进水管道通径应达到单向管道满足全部共用进水管道泵组取水。消防泵出水口安装的管道阀门公称通径应大于泵出口直径。气压水罐出水口处应设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罐的措施。设备应至少设置一条消防泵性能定期巡检管道。
c)消防泵组性能应符合GB 6245-2006的要求。消防泵组配置比例不应超过二用一备,备用泵与工作泵标称工作能力应相同。每台消防泵组应独立设置启动电路。全压启动电路应装有电磁式接触器,其操作电压应由主电源电路直接提供。降压启动电路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
d)设备的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e)操控柜的环境适应性应能耐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抗振动和模拟运输试验,并且功能正常。设备整体联动连续运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f)设备的基本控制功能不应少于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1.8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具有排放余水、止回、安全排放、截断等功能。
5.13.1.9 消防接口应具有满足消防水带、消防吸水管等与其他消防装备的连接功能。
5.13.1.10 消防吸水管应具有抽吸消防用水的功能。
5.13.1.11 分水器应具有连接消防供水干线与多股出水支线的功能。
5.13.1.12 集水器应具有连接多股消防供水支线与供水干线的功能。
5.13.2 安全性要求
5.13.2.1 消防泵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无动力消防泵产品的机械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中的要求;
b)供泡沫液消防泵应保证至空运转10min 后不出现任何损坏。
5.13.2.2 消防泵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控制柜的接地性能、介电强度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6245-2006 的规定;
b)控制柜气候环境耐受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 耐高温性能试验、耐低温性能试验、抗湿热性能试验等要求,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c)控制柜应具备抗振动性能,满足GB 6245-2006 抗振动性能试验要求,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5.13.2.3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GB 3445中规定对固定接口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无渗漏现象;
b)按GB 3445中规定对固定接口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不应出现裂纹或断裂现象,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
c)阀体和阀盖应能承受2.4MPa压力,持续2min不应有破裂和渗漏现象;
d)各密封部件应能承受1.6MPa压力,持续2min不应有渗漏现象。
5.13.2.4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各连接部位,以及排放余水装置均不应有渗漏现象;
b)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所有铸件不应有渗漏现象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损伤。
5.13.2.5 消防水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启闭应使用消防专用扳手,应符合GA 113要求;
b)排放余水装置应在5min内排空消防水鹤内余水;
c)设备中所使用的部件的耐压强度均应满足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
5.13.2.6 气压给水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安全附件和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应符合TSG R0004的规定,
b)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的条件下,接点之间、接点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耐压强度应能承受(45~65)Hz的1500V正弦波电压1min。
c)操控柜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1等级。
d)金属构体上应有接地点,并有警告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符合GB 27898.1中的规定。
e)操控柜中各带电回路按照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GB 27898.1中的规定试验电压,应无击穿、无闪络。
f)操控柜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g)操控柜在根据GB 27898.1中规定的环境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h)设备的气压水罐及管路、阀门等辅件应能承受2倍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静水压强度,持续5min应无渗漏,无宏观变形或损坏。
i)设备承受气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气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有渗漏。
j)设备承受水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有渗漏。
5.1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各连接部位不应有渗漏现象。截断类阀门和排放余水阀也不应有渗漏现象。
b)在公称压力1.5倍的水压下保持2min,所有铸件不应有渗漏现象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损伤。
c)公称压力1.6MPa的接合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1.70±0.05)MPa;公称压力2.5MPa的接合器,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2.6±0.10)MPa。安全阀的启闭压差应小于等于20%,公称通径不应小于20mm。
5.13.2.8 消防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接口成对连接后,在0.3MPa水压和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均不应发生渗漏现象。
b)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接口不应出现可见裂缝或断裂现象,经水压强度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c)卡式接口的弹簧疲劳寿命不应低于10000次;
d)除内、外螺纹固定接口外,其他接口从1.5m高处自由落下5次,应无损坏并能正常操作使用。
5.13.2.9 消防吸水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GB 6969中规定的静压试验压力下,胶管不应爆破或出现泄漏、龟裂及表明材料(或加工)不均匀的局部急剧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胶管的轴向延伸率不应大于15%,轴向残余延伸率不应大于2 %。
b)根据GB 6969中规定的爆破试验压力下,胶管不应爆破。
5.13.2.10 分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消防接口的公称压力应不低于分水器主体的公称压力;
b)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各连接部位及阀门不应有渗漏现象;
c)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不应出现影响使用的变形。
5.13.2.11 集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接口的公称压力应不低于集水器主体的公称压力;
b) 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各连接部位及阀门不应有渗漏现象;
c) 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不应出现影响使用的变形。
5.13.1.1 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应具有消防用水和其他液体灭火剂的供给、传送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泵、消防泵组、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接口、消防吸水管、分水器、集水器等产品。
5.13.1.2 消防泵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无动力消防泵产品的结构要求、材料要求、外观要求、主要技术参数、引水装置(适用时)、泡沫比例混合系统以及其他部件(适用时)和连续运转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b)泡沫比例混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部件应能使用系统规定种类的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泡沫液。系统若有储气瓶,当储气瓶为钢质无缝气瓶时,其设计、制造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当储气瓶为钢制压力容器时,其设计、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储气瓶应按GB 150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在储气瓶上应安装标牌来指示本次测试日期以及下次测试的日期。储气瓶应安装安全阀和排放阀。安全阀应符合JB/T 6441的规定。安全阀和排放阀的排气口不应朝向操作人员或引起地面灰尘飞扬。当泡沫罐内泡沫用完时,泡沫系统应有声、光报警提醒操作人员及时关闭压缩空气阀,系统若有泡沫泵应自动关闭泡沫泵。系统应有无泡沫保护,当空气与水混合1min泡沫液仍未加入水中,系统应能切断空气与水混合并发出声、光报警。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出口管路上应采用防倒流的装置或结构。必要时,系统须配置限压阀,限压阀的动作压力不大于压缩空气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0%。
5.13.1.3 消防泵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选用的泵均应经过型式检验,并符合GB 6245-2006的规定。消防泵组所选用的原动机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结构要求、主要技术参数、连续运转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要求。
c)采用联轴器的消防泵组产品,其联轴器应符合GB 6245-2006中9.6的规定。
d)具有控制柜或控制单元的消防泵产品,其柜体应端正,无明显的歪斜翘曲等现象。控制柜表面应平整,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面板上的按钮、开关及仪表应易于操作且有功能标志;所采用的元件应符合GB 6245-2006中9.7.8的规定。
e)机动便携式消防泵组(机动消防浮艇泵组除外)应在横向、纵向倾斜25°的条件下,在额定工况下,各连续运转1h,泵组应工作正常。
5.13.1.4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栓体应可相对于与进水管路连接的底座水平360°旋转;
b)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应能实现降低栓后出口压力;
c)旋转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应具有旋转型室内消火栓和减压型室内消火栓的功能;
d)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应能实现使出水口压力自动保持稳定;
e)旋转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应具有旋转型室内消火栓和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的功能。
5.13.1.5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其吸水管出水口和水带出水口应选择规格尺寸与之相匹配的消防接口;
b)开启高度应满足GB 4452的规定。
5.13.1.6 消防水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最小过流口径的面积不应小于进水口过流面积的90%;
b)启闭操纵应快速灵活,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60º;主控水阀应与排放余水装置启闭实现互锁;出水口应能手动摆动,摆动角度不应小于270º。
5.13.1.7 气压给水装置包括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其功能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容器的设计依据容器类别应分别符合GB 5099、GB 5100、GB 150等标准。应能耐所充装介质的腐蚀。若选用成品容器,需用的容器应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或检验的,且在正常使用的周期内。
b)阀门应有避免机械的、化学的或其他的伤害的措施。在严重易腐蚀的环境中可以使用特殊的防腐材料及涂层。设备应设置双路环形进水管道,两条进水管道进水端应安装闸阀,进水管道通径应达到单向管道满足全部共用进水管道泵组取水。消防泵出水口安装的管道阀门公称通径应大于泵出口直径。气压水罐出水口处应设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罐的措施。设备应至少设置一条消防泵性能定期巡检管道。
c)消防泵组性能应符合GB 6245-2006的要求。消防泵组配置比例不应超过二用一备,备用泵与工作泵标称工作能力应相同。每台消防泵组应独立设置启动电路。全压启动电路应装有电磁式接触器,其操作电压应由主电源电路直接提供。降压启动电路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
d)设备的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件应通过产品技术鉴定。
e)操控柜的环境适应性应能耐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抗振动和模拟运输试验,并且功能正常。设备整体联动连续运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f)设备的基本控制功能不应少于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1.8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具有排放余水、止回、安全排放、截断等功能。
5.13.1.9 消防接口应具有满足消防水带、消防吸水管等与其他消防装备的连接功能。
5.13.1.10 消防吸水管应具有抽吸消防用水的功能。
5.13.1.11 分水器应具有连接消防供水干线与多股出水支线的功能。
5.13.1.12 集水器应具有连接多股消防供水支线与供水干线的功能。
5.13.2 安全性要求
5.13.2.1 消防泵应满足以下要求:
a)无动力消防泵产品的机械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中的要求;
b)供泡沫液消防泵应保证至空运转10min 后不出现任何损坏。
5.13.2.2 消防泵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控制柜的接地性能、介电强度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6245-2006 的规定;
b)控制柜气候环境耐受性能应满足GB 6245-2006 耐高温性能试验、耐低温性能试验、抗湿热性能试验等要求,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c)控制柜应具备抗振动性能,满足GB 6245-2006 抗振动性能试验要求,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5.13.2.3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GB 3445中规定对固定接口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无渗漏现象;
b)按GB 3445中规定对固定接口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不应出现裂纹或断裂现象,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
c)阀体和阀盖应能承受2.4MPa压力,持续2min不应有破裂和渗漏现象;
d)各密封部件应能承受1.6MPa压力,持续2min不应有渗漏现象。
5.13.2.4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各连接部位,以及排放余水装置均不应有渗漏现象;
b)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所有铸件不应有渗漏现象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损伤。
5.13.2.5 消防水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启闭应使用消防专用扳手,应符合GA 113要求;
b)排放余水装置应在5min内排空消防水鹤内余水;
c)设备中所使用的部件的耐压强度均应满足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
5.13.2.6 气压给水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安全附件和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应符合TSG R0004的规定,
b)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的条件下,接点之间、接点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耐压强度应能承受(45~65)Hz的1500V正弦波电压1min。
c)操控柜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1等级。
d)金属构体上应有接地点,并有警告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符合GB 27898.1中的规定。
e)操控柜中各带电回路按照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GB 27898.1中的规定试验电压,应无击穿、无闪络。
f)操控柜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g)操控柜在根据GB 27898.1中规定的环境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h)设备的气压水罐及管路、阀门等辅件应能承受2倍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静水压强度,持续5min应无渗漏,无宏观变形或损坏。
i)设备承受气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气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有渗漏。
j)设备承受水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有渗漏。
5.13.2.7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各连接部位不应有渗漏现象。截断类阀门和排放余水阀也不应有渗漏现象。
b)在公称压力1.5倍的水压下保持2min,所有铸件不应有渗漏现象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损伤。
c)公称压力1.6MPa的接合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1.70±0.05)MPa;公称压力2.5MPa的接合器,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2.6±0.10)MPa。安全阀的启闭压差应小于等于20%,公称通径不应小于20mm。
5.13.2.8 消防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接口成对连接后,在0.3MPa水压和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均不应发生渗漏现象。
b)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持2min,接口不应出现可见裂缝或断裂现象,经水压强度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c)卡式接口的弹簧疲劳寿命不应低于10000次;
d)除内、外螺纹固定接口外,其他接口从1.5m高处自由落下5次,应无损坏并能正常操作使用。
5.13.2.9 消防吸水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GB 6969中规定的静压试验压力下,胶管不应爆破或出现泄漏、龟裂及表明材料(或加工)不均匀的局部急剧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胶管的轴向延伸率不应大于15%,轴向残余延伸率不应大于2 %。
b)根据GB 6969中规定的爆破试验压力下,胶管不应爆破。
5.13.2.10 分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消防接口的公称压力应不低于分水器主体的公称压力;
b)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各连接部位及阀门不应有渗漏现象;
c)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不应出现影响使用的变形。
5.13.2.11 集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接口的公称压力应不低于集水器主体的公称压力;
b) 在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各连接部位及阀门不应有渗漏现象;
c) 在1.5倍公称压力水压下保压2min,不应出现影响使用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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