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5.14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
5.14.1 功能性要求
5.14.1.1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探测并均匀喷水、控制水流方向、反馈设备动作信号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喷头、阀门、信号反馈装置、管路和管件等部件。
5.14.1.2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4.1.3 喷头体、溅水盘应采用熔点不低于800℃的金属材料,附件、密封材料的材质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感温动作元件应符合GB 18428或GA 863的要求。
5.14.1.4 阀门和阀盖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铸铁的材料制成,阀座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青铜,要求转动或滑动的零件应采用青铜、镍铜合金、黄铜、奥氏体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成,若用耐腐蚀性能差的材料制造时,应在相对运动处加入耐腐蚀材料制造的衬套件。
5.14.1.5 信号反馈装置选用的信号输出部件,如微动开关、干簧管应保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及最高工作压力下正常工作。
5.14.1.6 管路及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非金属管道应采用性能不低于氯化聚氯乙烯(PVC-C)的材料制造,金属管道涂覆层应采用性能不低于环氧树脂的材料。
b)管接件类产品材料应采用球墨铸铁(不低于QT 450-12)、锻钢等。采用的螺栓机械性能不应低于GB/T 3098.1-2010中规定的8.8级要求,采用的螺母机械性能不应低于GB/T 3098.2-2000中规定的8级要求。
c)洒水软管类产品中与水接触的挠性过流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的材料制造,金属接头及网套应选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d)末端试水装置类产品中的试水阀、试水喷嘴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黄铜的金属材料制作。
5.14.1.7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保证其内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及最高工作压力下正常工作,且应符合GB 5135等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5.14.2 安全性要求
5.14.2.1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能承受GB 5135等标准中要求的氨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盐雾腐蚀、潮湿气体腐蚀等试验,低温、高温、湿热等试验,耐久性、耐环境温度、耐空气老化、耐温水老化、耐光水暴露等试验,振动、碰撞、翻滚、机械冲击等试验,并且试验后功能正常。
5.14.2.2 喷水灭火设备及部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固定牢固,连接可靠,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会产生脱落、飞击等现象,其危险部件、防止误操作部件等应有防护措施及危险警示标记。
5.14.2.3 阀门应确保工作时不应有零件飞出。报警阀应保证在设定的应用条件下启动灵活、报警准确,并设置不开启报警阀检验产品的试验管路。
5.14.2.4 信号反馈装置应保证机械传动部件与配套管路匹配合理,无摩擦卡阻现象,选用的信号输出部件,如微动开关、干簧管等,以及机械传动部件,应动作灵敏、复位可靠,无卡阻等现象。
5.14.2.5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考虑安装维护过程中设置能够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志。有安装方向要求的部件应有水流方向标示。
5.14.1.1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探测并均匀喷水、控制水流方向、反馈设备动作信号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喷头、阀门、信号反馈装置、管路和管件等部件。
5.14.1.2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4.1.3 喷头体、溅水盘应采用熔点不低于800℃的金属材料,附件、密封材料的材质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感温动作元件应符合GB 18428或GA 863的要求。
5.14.1.4 阀门和阀盖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铸铁的材料制成,阀座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青铜,要求转动或滑动的零件应采用青铜、镍铜合金、黄铜、奥氏体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成,若用耐腐蚀性能差的材料制造时,应在相对运动处加入耐腐蚀材料制造的衬套件。
5.14.1.5 信号反馈装置选用的信号输出部件,如微动开关、干簧管应保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及最高工作压力下正常工作。
5.14.1.6 管路及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非金属管道应采用性能不低于氯化聚氯乙烯(PVC-C)的材料制造,金属管道涂覆层应采用性能不低于环氧树脂的材料。
b)管接件类产品材料应采用球墨铸铁(不低于QT 450-12)、锻钢等。采用的螺栓机械性能不应低于GB/T 3098.1-2010中规定的8.8级要求,采用的螺母机械性能不应低于GB/T 3098.2-2000中规定的8级要求。
c)洒水软管类产品中与水接触的挠性过流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的材料制造,金属接头及网套应选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d)末端试水装置类产品中的试水阀、试水喷嘴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黄铜的金属材料制作。
5.14.1.7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保证其内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及最高工作压力下正常工作,且应符合GB 5135等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5.14.2 安全性要求
5.14.2.1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能承受GB 5135等标准中要求的氨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盐雾腐蚀、潮湿气体腐蚀等试验,低温、高温、湿热等试验,耐久性、耐环境温度、耐空气老化、耐温水老化、耐光水暴露等试验,振动、碰撞、翻滚、机械冲击等试验,并且试验后功能正常。
5.14.2.2 喷水灭火设备及部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固定牢固,连接可靠,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会产生脱落、飞击等现象,其危险部件、防止误操作部件等应有防护措施及危险警示标记。
5.14.2.3 阀门应确保工作时不应有零件飞出。报警阀应保证在设定的应用条件下启动灵活、报警准确,并设置不开启报警阀检验产品的试验管路。
5.14.2.4 信号反馈装置应保证机械传动部件与配套管路匹配合理,无摩擦卡阻现象,选用的信号输出部件,如微动开关、干簧管等,以及机械传动部件,应动作灵敏、复位可靠,无卡阻等现象。
5.14.2.5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应考虑安装维护过程中设置能够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志。有安装方向要求的部件应有水流方向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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