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5.7 服务、附属用房
5.7.1 服务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各层和公众活动密集的部位,应设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
2 建筑物的各层,应设男女卫生间。
5.7.2 附属用房宜设置乒乓球、台球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和储藏室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6 办公、管理用房
- 下一节: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