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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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6 服务、附属用房
条文说明
    本规范的第5章“建筑物设计”、第6章“文体活动场地设计”和第7章“防火和疏散”中有关条文规定了包括使用面积、净高度、净宽度、竞技场地尺寸、容纳人数等多项具体指标的数值,其来源有五个方面:一是,各地文化设施采用的数据;二是,设计单位和专家建议的标准;三是,本规范编制组选定的数值;四是,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指标;五是,有关文化设施专著和文献的研究成果。这些指标和数据,通过整理、筛选、调整,被列入本规范的条文。其中有些直接引自国家现行标准,如第5.2.3条2款1项中的“6㎡”引自现行行业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又如第6.5.2条2款2项中的“0.90~1.35m”和3款2项中的“0.60~1.10m”,引自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在规定的各项数据中,除了如一些竞技场地规定了标准尺寸外,其余大部分采用了低限值,或在限定的条件下,允许因地制宜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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