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设施

4.1 分类
    按照设施的使用功能,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实验动物实验设施和实验动物特殊实验设施。
4.2 选址
4.2.1 应避开自然疫源地。生产设施宜远离可能产生交叉感染的动物饲养场所。
4.2.2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4.2.3 宜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工厂、贮仓、堆场等区域。
4.2.4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与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GB19489和GB50346的要求。
4.3 建筑卫生要求
4.3.1 所有围护结构材料均应无毒、无放射性。
4.3.2 饲养间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4.4 建筑设施一般要求
4.4.1 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饲养间门上应设观察窗。
4.4.2 走廊净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5m,门大小应满足设备进出和日常工作的需要,一般净宽度不少于0.8m。饲养大型动物的实验动物设施,其走廊和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尺寸。
4.4.3 饲养间应合理组织气流和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宜避免死角、断流、短路。
4.4.4 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4.4.5 实验动物设施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按GB50052要求确定。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应采用不低于二级电力负荷供电。
4.4.6 室内应选择不易积尘的配电设备,由非洁净区进入洁净区及洁净区内的各类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