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9.1 给水和排水
9.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给水和排水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9.1.2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并宜优先采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公众饮用水和游泳池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用水处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9.1.3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排水体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设置,并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
2 排水的水质达不到镇(乡)村排水管网或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3 建设场地和建筑屋面的雨水,宜采取有组织的排放,并宜采用暗管或明沟加盖排放;
4 水源紧缺地区宜收集利用雨水。
条文说明
9.1.2 本条提出了给水设计的要求。
1 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的给水系统有利节能和节水,宜优先考虑;
2 为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公众饮用水和游泳池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有关“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等的规定;游泳池水质标准正在制订,待出版实施后尚应遵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本条提出了排水设计的要求。
1 雨水、污水分流系统有利于雨水回收利用及污水处理,宜优先采用分流系统;
2 组织屋面和场地雨水的排放,有利于雨水回收和利用,也有利于建设场地和环境的保护;
3 雨水的回收利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节水措施,尤其是水源紧缺地区,宜结合实际情况对雨水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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