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9.2 暖通和空调
9.2.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的暖通和空调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2.2 采暖地区的供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区热力网或设锅炉房供暖;
2 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供暖;
3 儿童、老年人活动用房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4 采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9.2.3 建筑物的主要用房的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9.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进风口宜设在室外空气清新的位置;
3 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9.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2 围护结构和门窗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9.2.2 采暖地区供热设施应结合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选定。根据国家节能政策的要求,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9.2.4、9.2.5 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