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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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气

9.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电气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3.2 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3 文化中心的配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低压配电;

    2 具有动力用电负荷的,其动力和照明电源宜分别进户和分设配电箱(柜);

    3 配电箱(柜)宜设在隐蔽安全并接近负荷中心的地方;

    4 宜按不同的用电场所分别划分配电线路;

    5 宜采用穿管暗敷设。

9.3.4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和选择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

    2 建筑的出入口和公众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等处应设应急照明;

    3 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3.6 通信、广播和电视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所在地区或县(市)和镇(乡)的通信、广播和电视系统的规划相协调;

    2 宜设办公电话和公用电话;

    3 宜设服务型广播和应急广播等有线广播;

    4 宜设有线电视,公众活动的主要用房和文体活动场地宜设电视出线口;

    5 线路宜采用穿管暗线敷设,并宜预留发展余地。

9.3.7 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讲授、计算机和办公等用房宜预留网络出线口。

9.3.8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和文体活动场地的重要部位,宜设视频监视器。


条文说明
9.3.2 文化中心是公众密集的场所,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至关重要,因此强调了负荷等级的要求。
    为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可采用蓄电池作为第二电源。
9.3.3 本条提出了文化中心的配电要求。
    动力和照明用电的电源宜各自单独进户并计量,负荷容量较小或单独进户有困难时,可为一路电源进户,但应分别计量。
    为安全和美观,线路宜用金属管或PVC管等穿管暗敷设。
9.3.4 本条提出了文化中心的照明要求。
    为节约电能,在人工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方式等方面体现节能降耗的措施。
    文化中心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文化中心是镇(乡)村中的重要建筑,应设防雷装置,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确定文化中心的防雷类别进行设防。
9.3.7 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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