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规划选址

3.1.1 收集站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3.1.2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提出收集站的具体要求。

3.1.3 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3.1.4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设置专门的垃圾运输通道。


条文说明
3.1.1 收集站的建设要求列入城市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严格遵守,包括有条件的城市在编制专业性的控制性详规时。
3.1.2 本条要求各城市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内容要包括收集站的具体要求,如位置、占地、工艺及数量等。
3.1.3、3.1.4 主要提出了收集站选址应满足作业方便,具备相应市政条件。居住区内由于道路停放车辆等原因,可能影响垃圾运输车辆收运作业,因此具备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置专门的通道方便生活垃圾收集作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