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GB37489.2-2019
5 单体
5.1 客房
5.1.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5.1.2 不宜设置高低铺位。
5.1.3 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人。
5.1.4 床位占地面积不宜低于7㎡/人。
5.1.5 客房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
5.1.6 客房卫生间应设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
5.2 清洗消毒间
5.2.1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2.2 提供拖鞋、脸盆、脚盆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
5.3 公用盥洗室和公共浴室
5.3.1 公用盥洗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床位应每9人设1个水龙头。
5.3.2 公共浴室应符合GB37489.4的要求。住宿场所的公共浴室应按床位每9人设1个淋浴喷头。
5.4 洗衣房
5.4.1 洗衣房应分设衣物收取及分发处,其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应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5.4.2 采用外送清洗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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