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GB37489.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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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他辅助用房,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
4.2 设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池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连通。
4.3 不宜设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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