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GB37489.4-2019
5 单体
5.1 沐浴区
5.1.1 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m。
5.1.2 宜设置淋浴隔断。
5.1.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5.1.4 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
5.2 更衣室
5.2.1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5.2.2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水材料。
5.2.3 淋浴室与更衣室的使用面积之比,宜采用1.0~0.9。
5.2.4 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走道宽度不小于1.5m。
5.2.5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5.3 清洗消毒间
5.3.1 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5.3.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4 消毒剂专用库房
5.4.1 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5.4.2 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5.4.3 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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