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GB37489.5-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美容区、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更衣室(柜)等功能区域,合理布局。
4.2 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
4.3 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间;经营面积小于50㎡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区。
4.4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区。
4.5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储藏间;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储藏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