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GB3748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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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美容、美发区
5.1.1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
5.1.2 每个美容床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3㎡,床间距不宜小于1m;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m。
5.1.3 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洗发设备和座位比不应小于1:5。
5.2 清洗消毒间(区)
5.2.1 应设美容美发工具清洗消毒间(区)。
5.2.2 提供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内应有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拖鞋等专用清洗消毒池。
5.2.3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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