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
2022第164号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4.0.1、5.0.3条。
五、《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第5.0.5、12.0.7条。
六、《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条。
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条。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2.1、4.2.5、4.2.6、5.1.6条。
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条。
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5.1.6、6.1.9、6.2.4条。
十一、《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第4.1.3、5.5.5条。
十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2.0.2、2.0.3、2.0.4、5.1.4、6.3.2条。
十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条。
十四、《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6、4.2.10、5.2.2、5.2.10、5.3.9条。
十五、《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第3.0.1、3.0.3、3.0.5、4.4.5条。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0.19、3.0.23条。
十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第3.1.1、3.1.2、3.1.3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起草说明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afety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on construction site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GB 55034-2022
2022-10-31 发布
202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
2022第164号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4.0.1、5.0.3条。
五、《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第5.0.5、12.0.7条。
六、《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条。
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条。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2.1、4.2.5、4.2.6、5.1.6条。
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条。
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5.1.6、6.1.9、6.2.4条。
十一、《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第4.1.3、5.5.5条。
十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2.0.2、2.0.3、2.0.4、5.1.4、6.3.2条。
十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条。
十四、《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6、4.2.10、5.2.2、5.2.10、5.3.9条。
十五、《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第3.0.1、3.0.3、3.0.5、4.4.5条。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0.19、3.0.23条。
十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第3.1.1、3.1.2、3.1.3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31日
2022年10月31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了施工现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机械伤害、冒顶片帮、车辆伤害等14种安全管理要求;
2 规定了施工现场扬尘、建筑垃圾、施工污水、噪声污染等环境管理要求;
3 规定了施工现场饮用水、食品、防疫等卫生管理要求;
4 规定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操作、电焊、切割、安装、油漆等工种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等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陕西省市政工程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焦安亮 冯大阔 黄延铮 张中善 王永好 何瑞 翟国政 秦立强 王大讲王耀岳伟保李小冬 卢春亭 曹维存 华建民 卢海陆 闫亚召 吴纪东 管小军 曹立忠 肖玉麒 楼跃清 张建新 孟刚 林贵顺 郑培君 王维支旭东 李佳男 秦桂娟 程晟钊 李寰 王俊川 石卫 王峰 刘子金 王笑风 任占厚 刘海健 于海洋 张慧君 陈璐 朱宏洲
(三)审查人员
肖绪文 李守林 朱 军 陈 浩 刘新玉 李久林 金睿 项艳云 栾景阳
三、术语
三、术语
1 高处坠落 falling accident
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安全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包括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由其他类别诱发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
2 物体打击 object beating
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3 起重伤害 crane injury
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安全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等引起的伤害。
4 坍塌 collapse
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安全事故。包括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但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5 机械伤害 machine injury
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的安全事故,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等;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所造成的机械伤害。
6 冒顶片帮 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
隧道、涵洞等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施工工作面、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
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
7 车辆伤害 vehicle injury
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安全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脱钩、跑车事故等。
8 中毒和窒息 poisoning and suffocation
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食有毒食物、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称为中毒;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通风不良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9 触电 electric shock
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安全事故。包括触电、雷击等伤害。
10 爆炸 explosion damage
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以及其他爆炸引起的安全事故。
11 爆破作业 blasting operation
施工现场由爆破作业造成伤亡的事故。
12 透水 water inrush
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引起的安全事故。包括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 淹溺 drowning
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14 灼烫 burn
强酸、强碱、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包括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但不包括电烧伤、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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