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5.1.3.3 幕墙整体(含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A应符合表16的要求。
5 建筑幕墙通用要求
5.1 性能及分级
5.1.1 抗风压性能
5.1.1.1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指标应根据幕墙所受的风荷载标准值Wk确定,其指标值不应低于Wk,且不应小于1.0kPa。Wk的计算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
5.1.1.2 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作用下,幕墙的支承体系和面板的相对挠度和绝对挠度不应大于表11的要求。
5.1.1.3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4 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P3应符合本标准5.1.1.1的规定,并符合表12的要求。
5.1.2 水密性能
5.1.2.1 幕墙水密性能指标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a)GB50178中,ⅢA和IVA地区,即热带风暴和台风多发地区按式(1)计算,1000 Pa,可开启部分与固定部分同级。
式中:
P——水密性能指标,单位:Pa;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c——风力系数,可取1.2;
ω0——基本风压(kN/㎡),应按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b)其他地区可按a)条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可开启部分与固定部分同级。
5.1.2.2 水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13的要求。
5.1.2.3 有水密性要求的建筑幕墙在现场淋水试验中,不应发生水渗漏现象。
5.1.2.4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可不作要求。
5.1.3 气密性能
5.1.3.1 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GB50176、GB 50189、JGJ 132-2001、JGJ 134、JGJ 2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节能标准的要求。一般情况可按表14确定。
5.1.3.2 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L应符合表15的要求。
5.1.3.4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不作要求。
5.1.4 热工性能
5.1.4.1 建筑幕墙传热系数应按GB50176的规定确定,并满足GB 50189、JGJ 132-2001、JGJ 134、JGJ26和JGJ75的要求。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幕墙遮阳系数应满足GB 50189和JGJ75的要求。
5.1.4.2 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计算。
5.1.4.3 幕墙在设计环境条件下应无结露现象。
5.1.4.4 对热工性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可进行现场热工性能试验。
5.1.4.5 幕墙传热系数分级指标K应符合表17的要求。
5.1.4.6 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应符合:
a)遮阳系数应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计算。
b)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分级指标SC应符合表18的要求。
5.1.4.7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5 空气声隔声性能
5.1.5.1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作为分级指标,应满足室内声环境的需要,符合GBJ 118的规定。
5.1.5.2 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指标Rw应符合表19的要求。
5.1.5.3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平面内变形性能和抗震要求
5.1.6.1 抗震性能应满足GB50011的要求。
5.1.6.2 平面内变形性能
a)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建筑幕墙层间位移角为性能指标。在非抗震设计时,指标值应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在抗震设计时,指标值应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可按表20的规定执行。
b)平面内变形性能分级指标γ应符合表21的要求。
5.1.6.3 建筑幕墙应满足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幕墙,其试验样品在设计的试验峰值加速度条件下不应发生破坏。幕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振动台抗震性能试验或其他可行的验证试验:
a)面板为脆性材料,且单块面板面积或厚度超过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限制;
b)面板为脆性材料,且与后部支承结构的连接体系为首次应用;
c)应用高度超过标准或规范规定的高度限制;
d)所在地区为9度以上(含9度)设防烈度。
5.1.7 耐撞击性能
5.1.7.1 耐撞击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人员流动密度大或青少年、幼儿活动的公共建筑的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低于表22中2级。
5.1.7.2 撞击能量E和撞击物体的降落高度H分级指标和表示方法应符合表22的要求。
5.1.8 光学性能
5.1.8.1 有采光功能要求的幕墙,其透光折减系数不应低于0.45。有辨色要求的幕墙,其颜色透视指数不宜低于Ra80。
5.1.8.2 建筑幕墙采光性能分级指标透光折减系数TT应符合表23的要求。
5.1.8.3 玻璃幕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GB/T18091的规定。
5.1.9 承重力性能
a)幕墙应能承受自重和设计时规定的各种附件的重量,并能可靠地传递到主体结构。
b)在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水平受力构件在单块面板两端跨距内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该面板两端跨距的1/500,且不应超过3mm。
5.2 一般功能要求
5.2.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25年。
5.2.2 建筑幕墙的防火、防雷功能应符合JGJ 102、JGJ 133的规定。
5.3 材料
5.3.1 幕墙所用材料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符合JGJ 102,JGJ 133和JGJ113的规定,具有抗腐蚀能力,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3.2 金属材料
5.3.2.1 铝合金
a)铝合金型材和板材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1所列标准的规定,型材精度为高精级。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24的要求。
b)铝合金隔热型材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GB5237.6的规定。
5.3.2.2 钢材
a)幕墙构件与支承结构所选用的结构钢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2所列标准的规定。
b)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2所列标准的规定。
c)不锈钢复合钢管、板材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GB/T 8165的规定。
d)钢材表面应具有抗腐蚀能力,并采取措施避免双金属的接触腐蚀。
5.3.3 密封材料
5.3.3.1 胶
a)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接缝密封胶及金属、石材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b)幕墙接缝密封胶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3所列标准的规定,位移能力级别应符合设计位移量的要求,不宜小于20级。
c)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3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d)所有与多孔性材料面板接触、粘结的密封胶、密封剂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JC/T 883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e)中空玻璃用丁基密封胶和中空玻璃弹性密封胶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3所列标准的规定。
f)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宽度、厚度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结构胶厚度不宜小于6mm且不宜大于12mm,其宽度不宜小于7mm且不大于厚度的2倍。
g)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密封胶同相粘接的幕墙基材、饰面板、附件和其他材料应具有相容性,随批单元件切割粘结性达到合格要求。
5.3.3.2 橡胶密封条
幕墙用橡胶材料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或硅橡胶,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HG/T3099和GB/T5574的规定。幕墙可开启部分用的密封胶条可参照附录A中JG/T187。
5.3.4 五金配件
幕墙专用五金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主要五金配件的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
5.3.5 转接件与连接件
5.3.5.1 紧固件
紧固件规格和尺寸应根据设计计算确定,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可靠性。
5.3.5.2 转接件
a)幕墙采用的转接件及其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可靠性。
b)宜具有三维位置可调能力。
5.3.5.3 金属挂装件
a)石材连接用挂件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JC830.2的规定。
b)背栓、蝶形背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材料型号、尺寸、机械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背栓材料的耐火性、耐腐蚀性、耐久性应不低于后部支承结构所用材料的相应标准,应采用不低于316的不锈钢制作。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 产品分类和标记
- 下一节:6 构件式玻璃幕墙专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