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6.3.2.4 中空玻璃板的边长、厚度尺寸允许偏差及对角线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31、表32和表33的要求。
6.3.2.5 单向热弯玻璃的尺寸和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表35、表36、表37、表38的要求。
6 构件式玻璃幕墙专项要求
6.1 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并满足设计要求。
6.2 材料
6.2.1 玻璃面板
a)幕墙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4中所列标准的规定。
b)幕墙玻璃的公称厚度应经过强度和刚度验算后确定,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任一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5mm,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两片玻璃
厚度差不应大于3mm。
c)幕墙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d)幕墙玻璃的反射比不应大于0.3。
e)幕墙用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宜采用双道密封,其中明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可采用丁基密封胶和聚硫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丁基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
f)幕墙用钢化玻璃宜经过热浸处理。
6.2.2 金属材料、密封材料、五金配件、转接件和连接件
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6.3 组件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6.3.1 幕墙框架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的要求。
6.3.2 幕墙玻璃加工尺寸及形状允许偏差
6.3.2.1 玻璃面板边长尺寸允许偏差、对角线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的要求。
6.3.2.2 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板的弯曲度要求应符合表28的要求。
6.3.2.3 夹层玻璃板的边长尺寸允许偏差及对角线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29、表30的要求。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不能超过原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层允许偏差(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不予考虑,中间层总厚度大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为±0.2)之和。弯曲度不应超过0.3%。
6.3.3 明框玻璃幕墙装配质量要求
6.3.3.1 玻璃面板与型材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39及表40的要求。最小配合尺寸见图1和图2。尺寸c应经过计算确定,满足玻璃面板温度变化和幕墙平面内变形的要求。
6.3.3.2 玻璃定位垫块位置、数量应满足承载要求,玻璃面板与槽口之间应进行可靠的密封。
6.3.4 隐框玻璃幕墙玻璃组件装配质量要求
6.3.4.1 隐框玻璃幕墙玻璃组件的结构胶宽度和厚度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配合尺寸见图3和图4。Cs,ts符合5.3.3.1的尺寸要求。
6.3.4.2 结构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玻璃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1的要求。
6.4 组件组装质量要求
6.4.1 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的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的要求。
6.4.2 幕墙组装就位后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的要求。
6.4.3 幕墙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6.4.4 幕墙开启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启闭灵活。
6.4.5 幕墙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可靠。
6.5 外观质量
6.5.1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
6.5.2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4要求。
6.5.3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5要求。
6.5.4 玻璃幕墙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条、遮阳板等应平整。
6.5.5 幕墙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胶缝外应无胶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 建筑幕墙通用要求
- 下一节:7 石材幕墙专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