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2018年 第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公告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rior decoration pollution control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T 436-2018
2018-09-12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 第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36-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污染物控制设计;5.施工阶段污染物控制;6.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与验收。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邮编:518049)。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黑龙江省能源环境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
济南木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俊 杨旭东 李景广 陈凤娜 杨帆 王志霞 王志成 黄晓天 王欣 陈国谦 梁卫辉 宋旭辉 王振华 张勇 陈晓鹏 张常涛 牟泳 毛洪伟 杨淼 何静姿 王圣 张金明 罗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王有为 刘俊杰 徐东群 刘燕敏 潘红 伍小亭 黄白 吕斌 郭中宝 朱快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污染物控制设计;5.施工阶段污染物控制;6.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与验收。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邮编:518049)。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黑龙江省能源环境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
济南木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俊 杨旭东 李景广 陈凤娜 杨帆 王志霞 王志成 黄晓天 王欣 陈国谦 梁卫辉 宋旭辉 王振华 张勇 陈晓鹏 张常涛 牟泳 毛洪伟 杨淼 何静姿 王圣 张金明 罗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王有为 刘俊杰 徐东群 刘燕敏 潘红 伍小亭 黄白 吕斌 郭中宝 朱快
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2日以第18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预防控制技术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并进行了多项试验,为标准的编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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