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6 竖向与排水
6.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协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向,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竖向总体方案相适应。
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 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2m以上,小于0.2m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6.0.3 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6.0.4 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6.0.5 乡村建设用地排水宜结合建筑散水、道路生态边沟、自然水系等自然排水设施组织场地内的雨水排放。
6.0.6 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影响。
条文说明
6.0.1 对各类城乡建设用地而言,如何合理有效地组织建设用地的场地排水,当建设用地有可能受到洪水灾害威胁时,是采用“防”还是采用“排”,是选择筑堤还是选择回填建设用地方案。这些问题的慎重选择与妥善解决,都需要对建设用地所处场地的自然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和所在地区的降水量(不同频率、不同城市设防标准所对应的降水量)等因素作综合分析,兼顾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在有可能受到内涝灾害威胁时,场地内应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地确定城乡建设用地的场地排水方式,并协调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防洪、防涝规划方案。
严格保护和科学梳理自然排水水系是组织场地排水的最基础工作,系统地统筹、保留、适度整治或改造自然河流及湖塘沟渠作为受纳水体是先决条件;然后才可能有条件地、合理地选择场地排水方式,组织场地内的排水系统;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再优化确定城乡建设用地的系统性排水与雨水利用方案。
低影响开发是近几年借鉴发达国家雨水管理与利用经验提出的新的理念,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城市内涝防治综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0月22日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并组织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竖向规划是直接关系到低影响开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竖向规划要重视与低影响开发模式的紧密结合。主要是与组织安排透水铺装、设置下凹式绿地、留辟生物滞留场地与设施、蓄水池、雨水罐、规划利用湖库、湿塘、湿地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布局和竖向上的有机衔接。
6.0.2 本规范从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上怎样保证并协调与排水的关系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 竖向规划先要满足地面雨水的排放要求;现行的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因此,本规范也将建设用地的最小自然排水坡度调整为0.3%,以便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但在平原地区要确保所有建设用地的场地都能达到0.3%的地面自然排水坡度确有困难,尤其是原始地面坡度小于0.1%的特别平坦且又无土可取的地方,最小地面排水坡度很难做到0.3%;经调研和目前的建设及实施反馈情况表明:许多码头、大型货场、城市广场的规划地面坡度几乎接近零坡度。但当规划建设用地的地面自然排水坡度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组织用地的地面排水,也可以设置下凹式绿地或雨水滞蓄设施收集、储存雨水。硬化面积超过10000㎡的建设项目可按有效调蓄容积V(m³)≥0.025×硬化面积(㎡)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地块内雨水须经过该调蓄设施后方可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工业、仓储用地的排水坡度等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如《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3-2000。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公园设计规范》CJJ48,几种常见的生活性场地地面排水坡度见表3。
注:停车场停车方向地面坡度宜小于0.5%。
2 为了有利于组织建设用地重力流往周边道路下的雨水管渠排除地面雨水,建设用地的高程最好多区段高于周边道路的设计高程;但在山冲或沟谷的地形条件下,规划道路高程往往普遍高于建设用地的规划地面高程,最好应保证建设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某一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雨水收集点高出0.2m,防止建设用地成为积水“洼地”。当小于0.2m时,如果内涝风险评估为高风险区时,要采取防涝措施保证用地的使用安全。
0.2m系指路缘石高度(0.10m~0.15m)加上人行道横坡的降坡高度(0.05m~0.10m)的最低值。
下沉式广场如今在各地城乡(尤其是城市中)普遍推广,其主要用地的地面肯定低于周边道路的规划设计高程;因此,在无法组织下沉式广场重力流排水的时候,应采取适当的抽排措施与之配套。
凡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或滞水区(包括洪涝应急滞洪区)等,其规划高程或地面控制高程可不受本款的限制,与路面、广场等硬化地面相连接的下凹式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100mm~200mm,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50mm~100mm。
结合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各建设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从源头减排;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需依据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执行。
6.0.3 当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尽量避免出现泵站强排。雨水排出口内顶高于多年平均常水位才能保证雨水排放系统正常情况下排水顺畅。有时为了沿江(河)景观的需要,可将排出口做成淹没式,但必须保证排水管网的尾段设计水位高程要高于常水位。
6.0.4 在用地复杂的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外围可能还有较大的外来汇水需汇入或穿越城乡建设用地区域之后才能自然顺畅地排出去,因此,在做用地竖向规划时若不妥善组织,任由外围的雨水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则将大大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管网投资,甚至影响整个雨水排放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此时宜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外围设置截、滞、蓄等相关设施;当外围汇水必须穿越城乡建设用地才能排出去时,则应在城乡建设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
6.0.5 村庄因其建设规模不大,为节省投资、方便组织地面雨水排向周边自然沟渠,因此其用地竖向规划宜结合建筑散水与道路生态边沟等自然排水设施建设用地的场地雨水排入村庄周边的自然水系;使用排水暗管(渠)反而不易与周边自然沟渠取得高程上的有利衔接;同时,为保证村庄的用地安全,可在场地外侧设置排水沟,截留并引导外围来水从建设场地外排出。在缺水地区可考虑雨水的回收利用方案,在进行用地竖向规划时注意利用地下水窖、洼地、池塘、湖库等蓄留一部分雨水,以利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城镇有条件的地区也应采用类似的生态集水、排水组织方式。
6.0.6 有冰雪冻融的地区,在做用地竖向规划时应考虑穿越建设用地的河流在解冻时可能形成冰坝而对城乡建设用地产生突发性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同时,建设用地与容易形成内涝区(或集水区)之间的场地排水坡度宜适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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