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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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竖向与道路、广场

5.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并满足保护自然地貌及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

    2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进行协调;

    3 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或明渠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净高要求;道路与道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 应符合步行、自行车及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5.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山区城镇道路和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适当增加;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 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内涝高风险区域,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需求。

表5.0.2-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2 村庄道路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的规定。

    3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5.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4 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0.3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0.4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15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条文说明
5.0.1 道路竖向规划是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在规划设计过程或建设过程中,道路的竖向都是确定其他用地竖向规划的最重要的控制依据之一,也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控制依据之一,基于道路竖向规划在整个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道路竖向规划所遵循的原则,既包含自身的技术要求,又强调与其他用地在竖向上的协调。
    1 道路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只有与两侧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结合才能满足用地的交通和排水需要。同时,道路竖向高程的合理确定,对相邻用地及道路本身挖填方起着决定性作用,减少挖填方对保护自然地貌有着重要作用。另外,道路往往具有景观视线通廊和景观轴线的作用,道路竖向高程控制得当可以提升观景效果的作用。因此道路竖向应有利于塑造城乡景观。
    2 道路的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平面线形变化往往带来竖向高程的变化,规划中通常通过调整平面规划来解决竖向中的矛盾关系。因此竖向规划与平面规划相互反馈、交叉进行,是优化方案的必由之路,在山区城镇和乡村(庄)道路规划中这种结合更为重要。
    3 城乡建设用地中已确定的某些控制高程是道路竖向规划的基础,如道路、立交枢纽、铁路、对外公路、主要景观点以及防洪(潮)堤高程等。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和明渠的净空要求考虑的因素有:是否通航、设计洪水位、壅水、浪高或最高流冰面、流放物体(如竹、木筏)高度等。对于通航河道,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规定。道路与道路、轨道交通进行立体交叉时,最小净高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或其他轨道交通要求。道路与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也应满足相关净高要求。
    5 提倡步行、自行车交通是低碳社会重要表现,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步行、自行车交通要求;无障碍交通是为满足残疾人的交通要求而设置的。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0.2 本条为道路竖向规划的主要技术标准。
    1 根据本次修订的调研反馈情况,各地规划设计部门均认为原规范部分内容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有冲突,诸如道路最小纵坡值、最大纵坡值、坡长等,同时认为最大纵坡值的控制在山区无法实现。由于我国山地、丘陵城镇众多,实际规划或建设的道路纵坡有些已达15%,在调研和回函的意见中普遍提到应提高道路的规划最大纵坡。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镇规划标准》GB50188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镇的道路与小城市道路等级对应,所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适用于镇。为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相协调,最小纵坡调整为0.3%。同时为方便道路竖向规划,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有关纵坡的相关规定,按道路等级进行了概括,当各级道路设计速度明确时,应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确定规划道路纵坡及坡长。对于山区城镇道路或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确实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经相关技术经济论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大纵坡值。
    同时道路的纵坡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进行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坡向受纳水体。对于排涝压力大的城镇区域,当道路具备作为行泄通道的条件时,宜考虑将道路作为临时行洪通道,道路排水的路边径流深度不应大于0.2m,径流深度与流速乘积应小于0.5㎡/s。
道路的下凹处应考虑设置排除超标雨水的行泄通道。特别是实际工程中立交下凹桥区易成为城市积滞水点,排水形式宜采用调蓄与强排相结合的方式,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凹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宜考虑1.2~2.0的安全系数,当条件许可时宜取上限。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mm~15mm降雨量确定;排水重现期应满足立交标准并提高3年以上;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
    2 村庄道路纵坡规划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考虑我国山区村庄众多及各地规划设计部门反馈意见,山区村庄道路纵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处理。
    3 路拱坡度的确定应以有利于路面排水和保障行车安全平稳为原则。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道路纵坡大时横坡取小值,纵坡小时取大值;严寒地区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小值。在确定或验核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控制高程时一般是从道路中心线高程推算至红线高程,此时,需要考虑道路横坡影响。
5.0.3 广场的竖向规划与广场的平面布局和周边条件(道路、建筑物、地形、自然环境等)紧密相关。本条中广场的规定、规划坡度的规定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5.0.4 步行系统为城镇和乡村(庄)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而人行梯道是山区步行系统的主要设施,为满足人们上、下坡时的心理和体力需要及景观要求,规定了人行梯道的坡度值、休息平台及转折平台等的技术指标。梯道宽度指人行的净宽度,不含梯道内绿化带及设施带。而上述指标和梯道的功能与级别相关,为此,本规范对梯道进行了分级,以便于规划设计时参照取值。
    1 人行梯道分级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关于城市道路步行道分级标准分为三级,同时兼顾梯道景观要求。
    2 要求设置休息平台、转向平台,主要为了满足人们生理和心理需要,尤其是为了老年和体弱者的需要。转向平台深度过小,将成为步行通道的卡口,可能形成交通阻塞,不利安全。
    3 梯道的坡度系包括阶梯、休息平台、转向平台的全程坡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三级梯道休息平台深度最小值调为1.5m,三级梯道宽度最小值调为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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